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1〕4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撤回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的请示》(南政〔2020〕92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同意撤销你州贵德县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文件(青政土函〔2013〕238号)。
二、你州要督导贵德县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做好青政土函〔2013〕238号批复文件撤销后的各项工作。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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