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年产30万吨矿泉水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年产30万吨矿泉水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14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年产30万吨矿泉水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西政〔2019〕73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州呈报的“一书四方案”,将德令哈市蓄集乡乌察汗村的4.2242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以出让方式供应,作为年产30万吨矿泉水生产建设项目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德令哈市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促德令哈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
五、具体事宜由德令哈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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