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撤销互助县2013年度 第五、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三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意见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撤销互助县2013年度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意见
青自然资〔2020〕55号
省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对《关于申请撤销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请示》(东政〔2019〕43号)批办要求,我厅进行了审核,意见如下:
一、撤销用地批复的基本情况
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用地37.6444公顷,该批次用地于2014年8月11日以青政土函〔2014〕47号批复。互助县2013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用地34.0366公顷,该批次用地于2014年8月11日以青政土函〔2014〕48号批复。互助县201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用地26.3359公顷,该批次用地于2014年8月11日以青政土函〔2014〕49号批复。互助县201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用地37.3462公顷,该批次用地于2014年8月11日以青政土函〔2014〕50号批复。互助县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用地38.7953公顷,该批次用地于2014年8月11日以青政土函〔2014〕52号批复。
二、我厅审核情况
经审核,青政土函〔2014〕47号批复的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已供地0.40795公顷,供地面积用于西营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根据《关于做好用地审批信息备案及变更工作的函》(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19〕18号)明确:已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挂钩实施供地的用地审批备案信息不得撤销的要求,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不符合撤销用地的规定。
互助县2013年度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互助县人民政府已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现状、地类与报批前一致。因海东工业园区暂无开发计划,不具备供地条件,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中“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相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
三、我厅意见
海东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申请撤销互助县2013年度第五、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请示》所请事项中,互助县2013年度第六、第九、第十、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符合自然资规〔2018〕1号的规定,我厅同意撤销上述四个城镇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即青政土函〔2014〕48号、49号、50号、52号。海东市人民政府要督导互助县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做好青政土函〔2014〕48号、49号、50号、52号批复文件撤销后的相关工作。
现将材料随文呈报,请审示。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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