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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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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所有者权益处 发布时间:2022-08-01 15:02:20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办〔2022〕7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近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676号),明确了国有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的范围,建立了储备土地与土地供应挂钩机制,对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储备土地相关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储备土地的范围

储备土地是指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是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储备土地管理职责,可委托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未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具体业务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委托给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储备土地、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其他填报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纳入管理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和其他填报单位统称为“填报单位”。

二、建立储备与供地挂钩机制

监测监管系统与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关联,形成土地批、储、供、用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系统间的关联和数据共享。自2023年1月1日起供地方案、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将与储备土地的预出库单号进行关联。

(一)计划于202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一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政府通过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已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填报单位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无填报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信息,未填报信息的监测监管系统无法分配预出库单号,将影响土地供应,责任各地自负。二是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政府通过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已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填报单位按要求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无填报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信息。

(二)计划于2023年1月1日之前供应的土地。已完成储备土地供应的,填报单位要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及时完成出库,无填报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纳入储备的土地可不录入相关信息。

三、加强土地储备信息化管理

监测监管系统实行储备计划、项目、地块、存量贷款、专项债及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全流程管理。

(一)加强账号管理。鼓励各地组建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名录更新工作采取“即时申请、分批审核、动态管理”的管理方式。监测监管系统实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其他填报单位”的账号管理制度,省自然资源厅所有者权益处对全省账号审核、录入用户和使用权限进行统一管理;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土地储备工作的主体责任;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机构信息变更、填报储备土地相关信息等;其他填报单位,需要填报监测监管系统数据的,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建“其他填报单位”账号。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等,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市、州汇总后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加强项目管理。土地储备项目是将一个或多个地块按照区域、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进行适当组合、划分形成的管理单元。新增项目由填报单位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计划管理模块录入,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无符合条件的填报单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录入信息。

(四)加强地块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各填报单位要将拟收储、已入库地块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界址点坐标只可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传输,无自然资源业务网的,界址点坐标录入工作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拟收储阶段,地块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的,要及时填报相应拟收储信息。在入库阶段,项目中的部分地块或全部地块已完成收回、收购、征收,取得完整产权并办理地块移交手续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入库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监测监管系统自动配发储备地块标识码。储备土地出库供应时应填报预出库单,并完成储备地块成本填报。预出库单自动生成预出库单号,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应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关联不能出库供应。

(五)加强存量贷款管理。在“贷款项目登记”栏关联存在贷款的储备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各填报单位根据存量土地储备贷款情况一次性填报存量贷款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每笔贷款偿还后填报单位应及时在“还贷管理”栏更新还贷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六)加强专项债券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总体收支平衡方案和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并在监测监管系统填报有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以及资金安排建议。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与偿还情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接后及时填报。

(七)加强资产负债表管理。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以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为编制主体,具体编制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负债表按年度编制,编制基准日为每年12月31日。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对应的储备土地必须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报表数据主要从监测监管系统提取,部分数据需人工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系统运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做好监测监管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的衔接工作,指定专人做好监测监管系统账号、密码管理,确保系统全面、高效、安全、规范运行。同时要督促本辖区内的填报单位及时填报信息。已纳入监测监管系统填报范围,但未明确填报单位的储备土地,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相关信息。

(二)强化数据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监管,保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三)组织技术培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系统填报及审核人员,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组织政策及系统操作培训。各填报单位要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组建专业化技术队伍,全方位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联系人:陆涛    联系电话:613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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