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改版升级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改版升级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0〕22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全民所有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制度,规范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2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运行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
土地储备制度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控土地市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净地”供应、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重大战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测土地储备有关信息、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动态监管的重要信息平台,也是各地申报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进行融资的基础。自然资源部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了系统,实现了名录机构、储备项目管理、业务流程、储备计划、专项债券发行与偿还、综合统计与分析等业务信息化管理,今后土地储备各项业务均以系统数据为准。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运用,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督导辖区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全面上线运行系统,确保系统按期运行。
二、规范管理,做好新系统上线运行后各项工作
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4月30日前要完成各项基础信息和历史数据填报工作。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积极部署开展系统填报工作,确保及时规范录入,新旧系统业务有序衔接。
(一)统一管理账号权限。省厅对全省审核、录入用户和权限进行统一管理,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用户账号、密码及相应审核权限,指定专人管理系统账号信息,对存量账号进行清理,不再使用的账号上报省厅做停用处理,实现机构、账号和人员一一对应。不得将审核账号及权限下放至土地储备机构。
(二)理顺业务体制机制。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土地储备业务进行梳理,逐步规范园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业务。对于符合土地储备机构设立条件的,通过年度名录更新纳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对于不符合土地储备机构设立条件的,按照行政区划和土地供应审批权限规范至相应土地储备机构,杜绝土地储备和供应多头管理的现象。
(三)集中核实补录存量数据。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导辖区土地储备机构对近三年土地储备业务和存量系统数据开展自查,重点核实2019年末在库储备土地数量、价值等信息,补录年度计划规模、拟收储、入库、出库地块以及债券发行计划等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在核实补录基础上及时录入2020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明确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压实责任主体。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土地储备机构监管职责,对已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积极协调当地财政、编办等部门保障其工作经费和人员安排。固定系统填报及审核人员,健全系统操作运行、数据审核和统计分析机制,督导辖区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确保年末在库储备土地与系统数据一致。
(二)规范开展业务。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督导辖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年度储备计划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地块、债券等信息,未发生业务的在系统中进行零申报。定期监测、统计、分析、评价辖区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规范填报土地储备资产各类报表、报告;拟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申报、使用、偿还存量及新增土地储备债券。
(三)健全监管机制。省厅将建立检查通报机制,定期对系统录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年度储备计划执行、土地储备收益基金计提和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申请、使用和偿还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定期通报储备土地出库数据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供应数据比对情况,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退出名录等处罚;对于连续6个月不在系统填报信息的机构,直接退出名录;对于退出名录的机构,1年内不再接受其进入名录的申请。
具体执行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自然资源厅所有者权益处联系。
联系人: 赵国廷 联系电话:0971-6139985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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