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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行政职权目录 六、行政裁决事项(2项)

发布时间:2014-07-18 15:42:54 浏览次数: 【字体:

国土资源厅行政职权目录         六、行政裁决事项(2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行使依据

备 注

63000000GT

 -CJ-0001

勘查区、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63000000GT

 -CJ-000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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