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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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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发布时间:2014-04-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63000000GT-XK-0006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采矿权变更审批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 1996年修订)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或者依法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主体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定)

申办主体

企业  

项目类型

承诺件、上报件

项目子项

受理条件

见依据

申办材料

见附件

法定期限

4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40 工作日(公示、补正材料、提交会审至会审公示期间不计时)

收费标准和依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对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可收取登记费。(二)采矿登记费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复核-审核-签发-办结

办理部门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办理地点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联系电话

0971-6114418

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

见附表

服务指南

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土厅窗口受理。在承诺期限内到规定的地方领取《采矿许可证》。

服务表格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是否发证件

监督电话

0971-6151557

常见问题解答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在线办理链接

 

备注

 

一、申办材料列表 

序号

采矿权变更申办材料(纸介质4套、电子文档1份)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原件)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3

州、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及变更审查意见(文件形式,至少1份原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验原件)

5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证实的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说明,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发票复印件及井上下对照图或主要开拓中段平面图(原件)

7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8

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还应提交: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⑵环保部门意见(至少1份原件);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至少1份原件);⑷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其变更后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说明(至少1份原件);⑸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文件(至少1份原件)。

9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⑴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及复印后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公司章程;⑵变更后的企业对矿山开发的计划和相关义务履行的承诺(原件);

二、外部流程图

 

 

 

 

三、岗位说明表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是否风险点

风险点描述

风险点防控措施

  1.  

收件受理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发《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1.  

经办初审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及因分期、拖欠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所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把关不严。

操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实行“阳光政务”,所有审批的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1.  

复核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否同意初审意见。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审核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签发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1.  

办结

同意新立的,发《采矿许可证》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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