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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来源:国土空间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4-07 10:04:5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国土空间保护利用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坚决维护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结合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统筹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城市更新等工作,推动落实城镇开发边界,不得擅自突破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确保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完整、规模适度、布局稳定。

二、精准实施划定成果

(一)合理安排用地时序。各地区在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时,原则上按照“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期间40%、35%、25%的比例进行控制。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阶段控制总量,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部分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需突破年度控制增量的,原则上可在本市州、县(市、区、行委)范围内实行统筹。

(二)规范局部优化情形。在满足《通知》要求情况下,允许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对于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调出

1.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2.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4.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6.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确需局部优化的,可以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允许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水定地、节约用地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相关建设用地要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原指标。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服务城镇的道路、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

2.服务城镇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讯、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等。

3.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

4.其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5.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严格管理。各类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能源化工基地等产业园区或产业类项目等)均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进行统筹核算。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定期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执法、督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规范程序。对于符合要求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逐级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以下简称优化方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报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应及时下发调整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优化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三)严控调整。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各地区可结合市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审和修改,将优化方案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方案一并上报审查。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应确保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规范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地区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后续国家政策文件对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审查报批流程.doc

                2.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编制提纲.docx

                3.关于上报XX市/州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的函(模板).docx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22日

终审:谢宁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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