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4〕236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自然资规〔2023〕6号文),为落实“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其余战略性矿产及银、铅、锌、钌、钯、铂、铋、硒、铑、铱、铷、锇、油页岩、油砂、隐晶质石墨、汞、泥炭等40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详见附件)。
(二)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级出让登记以外的建材、冶金、化工类非金属等37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详见附件)。
(三)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以外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及粘土类矿产采矿权的出让登记。
二、有关要求
(一)除自然资规〔2023〕6号文规定可协议出让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实施公开竞争出让,拟出让矿业权须符合“净矿”出让要求,并统一纳入全省矿业权出让项目库进行管理,未纳入的不得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组织开展。
(二)本通知下发后涉及权限调整的已设矿业权,通过全省矿业权登记管理系统调整登记信息,相关历史登记档案(含纸质)由原登记机关管理,现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或者调取申请资料。原部、省两级登记的探矿权已完成勘查工作申请转采矿权的,依据调整后的登记权限,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
(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登记时,要严格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青自然资〔2023〕229号 )有关规定,通过全省矿业权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及探矿权保留登记工作。对违规出让登记矿业权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中若遇重大事项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联系电话:0971—6114418,6136448。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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