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防范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
为进一步防范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严格加强辖区内在建工程活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工程项目、高填方工程项目、深基坑工程项目以及涉及开挖坡脚、高陡边坡的工程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同时可以建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二是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拟建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情况,对于未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避让优先”的原则,无法避让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三是严格落实拟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衔接同级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梳理各部门拟建工程,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依据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定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包括机构设置以及责任人、防治范围及防治时段、防治措施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会同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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