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1〕8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矿业绿色发展,根据《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青国土资〔2017〕416号),《关于印发<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的通知》(木矿综治〔2021〕1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坚持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把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闭坑全过程。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进行矿山建设,矿山建成投产时各项生产指标必须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已建成的生产矿山,没有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必须加快改造升级,尽快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二、调查矿山现状,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矿山企业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全面推动矿山企业全部建成绿色矿山。组织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摸底调查,了解矿山生产现状等情况,全面掌握各矿山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填写《矿山现状摸底调查表》《市县矿山现状摸底调查汇总表》(附件1、2),在3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各地在深入总结分析辖区内矿山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后,针对问题,一矿一策,提出改进意见,采用补短板、强弱项等措施,要求矿山企业按时间要求完成绿色矿山任务,确保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全省按片区分步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根据《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方案》,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内保留和限期整改的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矿山升级改造,必须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其它地区大中型矿山和建设基础条件好的生产矿山,必须在2021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2023年底前,所有矿山企业全部建成绿色矿山。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推荐一批矿山企业形象好,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绿色矿山入选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环境友好、高效节约、管理科学、矿地和谐的矿山绿色发展新格局。
四、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不定期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抽查结果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由绿色矿山审批机关分别做出摘牌和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库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将其从绿色矿山名录库中移出,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市州、县级也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按本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
2021年3月19日
(联系人:宋顺昌,电话(传真):0971-625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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