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补充说明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 通知》青财预字〔2017〕111号文件精神,我厅于2017年2月进行了部门预算公开,现将其他情况予以补充说明如下:
一、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国土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它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责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部门负责省内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管理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供社会查询服务;制定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在国家确定的过渡期内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指导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在过渡期结柬后承担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
(六)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依法进行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机构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担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职责。
(十七)指导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我厅部门预算收入合计12993.6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977.36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16.28万元。本年支出合计12993.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747.64万元,分别为:人员经费支出11797.28万元,(工资福利支出9518.2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79.02万元);公用经费支出950.36万元;项目支出246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17年部门预算中无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两个项级科目。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 12%。2.购房补贴:指 1998 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结余分配:指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交纳所得税、转入事业基金以外的结余分配情况。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财政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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