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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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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实施“两平衡一冻结”制度的通知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3-05-24 15: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办〔2023〕46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决策部署,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和改变耕地用途行为,现就2023年起我省全面实施“两平衡一冻结”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严格执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和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年度进出平衡制度。对2023年1月1日起,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由省级统筹配置占补平衡指标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省自然资源厅将先行冻结违法占用耕地所在县(市、区、行委)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中同等数量、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待查处整改合格后解除冻结指标;对违法违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将按照国家冻结指标相关要求执行。        

冻结指标时,补充耕地指标库指标少于应冻结指标的,先行冻结相关县(市、区、行委)实有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部分按负值挂账管理。其中,补充耕地指标库为负值的地区,通过异地购买指标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时,应先归还负数指标,剩余指标方能使用。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项目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县级指标储备库不足的,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县级人民政府可就整改项目向省厅书面提出补充耕地冻结指标使用申请,经批准可解除本县(市、区、行委)相应数量、质量的冻结指标或使用异地购买指标专项用于整改项目落实占补平衡使用。

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年度考核将予以一票否决:

1、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汇总数据为依据,对低于“三区三线”划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

2、年度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中指标合计为负值的;

3、年度末一般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未落实“进出平衡”的;

4、以土地卫片执法年度评估成果为依据,政策扣减后市州级年度违法占用耕地之和500亩及以上,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100亩及以上的。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土地督察、耕地动态监测、“田长制”报告问题线索等相关工作成果信息,核实辖区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建立“省、市、县”一致的三级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台账,实行问题整改销号管理。

(二)开展问题查处整改。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整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职责移送纪检、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审查核实整改结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核实、填报、举证和整改工作,对核实整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做好如实核查、填报和整改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行委)核查、整改工作的全面复检工作,上报耕地问题核查整改分析报告。省自然资源厅分类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新增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问题,新增耕地变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和采取拆除复耕、占补平衡、进出平衡方式落实整改的状况,对疑似违法占用耕地10亩、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问题,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四)冻结或释放补充耕地指标。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已核实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对相关县(市、区、行委)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冻结措施,建立耕地指标冻结台账,并函告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问题整改,通过市(州)和省级审核认定达到耕地标准的或通过补办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冻结指标销号,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由省自然资源厅在指标冻结台账中给予销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及耕地用途管制宣传工作力度,深入乡镇、村、社区宣传耕地保护、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利用优先序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各级田长“瞭望哨”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苗头性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耕地良好氛围。

(二)建立协同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向党委政府的汇报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耕地保护、调查监测、土地执法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内部协同和成果共享,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三)强化责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占用耕地问题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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