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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指标费用的函

来源:耕地保护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3-05-23 09:49:03 浏览次数: 【字体:

青自然资函〔2023〕92号

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障我省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实施,2022年你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了《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函》(青交控函〔2022〕15号),提出国道338线盘坡经大通河桥至热水段改建工程、张掖至汶川公路扁都口(甘青界)至门源(克图)段公路、北京至拉萨公路乐都至平安段、达日经石渠至玉树公路(相古至玉树段)等四个项目需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指标,并逐级审核上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审查批准,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同意2022年度第二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青海省)的函》(自然资函〔2023〕61号),明确同意我省国道338线盘坡经大通河桥至热水段改建工程等4个重大建设项目由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总计面积236.3843公顷、粮食产能864581.064公斤,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2.6375亿元。目前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已下达我省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库。

综上,请你公司抓紧按照《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相关规定,于2023年5月10日前将2.6375亿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缴纳至省财政厅。省级缴款书填写格式如下,财政机关:省财政厅,预算级次:省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青海省分库,预算科目名称:调入资金,类:110,款:09,项:01,目:99。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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