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地区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22〕2号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村(居)委会和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我厅制定了《关于在全省耕地保护重点地区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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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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