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探矿权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需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或缴款通知书向征收部门缴纳。
(二)探矿权收费项目
1.探矿权占用费
2.探矿权出让收益
(三)探矿权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3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四)探矿权收费标准
1.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确定。
(五)采矿权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占用费(使用费)。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缴款通知书向征收部门缴纳。
(六)采矿权收费项目
1.采矿权占用费
2.采矿权出让收益
(七)采矿权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43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八)采矿权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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