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价款备案 (确认)的有关问题 咨询
读者询问 :部下发[国土资发(2006)166 号]之前的一宗出让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国土部备案(确认)时,部提出了参数的选择可适当调整的建议,后按照此建议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出来之后距离 166 号文下发已半年时间,按照 166 号文规定的权限,上述探矿权价款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确认),请问该探矿权价款的备案在当时是否还应补充上报部,还是由省级部门自行备案(确认)即可?
咨询台答复 :“按照《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 号)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文件下发后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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