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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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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用地相关情况问题咨询

来源:青海国土经略 发布时间:2020-03-31 17:09:28 浏览次数: 【字体:

      读者询问:关于矿山用地的相关情况,新设采矿权划定的矿区范围需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若需要办理,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吗,需要什么资料?矿山开采占用矿区范围内土地架设设备,需办理怎样的用地手续?若矿山开采占用矿区范围外土地架设设备,需办理怎样的用地手续?

      咨询台为您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为加强矿业用地管理,规范矿业用地秩序,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规范矿业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矿业用地主要是地质勘查用地和矿产开发用地。地质勘查用地属临时用地;矿产开发用地包括采矿区实际动用地表土地和修建的工业广场、尾矿堆放场地的土地及对矿石加工选矿厂等永久性建筑物实际占用的土地。同时规定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省临时用地手续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提升自然资源服务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优化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我厅印发了《青海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南的通知》(青国土资办﹝2017﹞30号)明确:建设用地审查依据、审查机构、审批机构及申请材料清单。该文件或申请材料清单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栏中办事指南地政类建设用地审批中均能查询。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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