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5000185/2022-00139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2〕49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成文日期 :2022-07-12
青政办〔2022〕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开展“科技政策落实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开展“科技政策落实年”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工作,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构建了覆盖科技活动全过程的政策体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部分政策举措未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制约了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影响了科技创新治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科技政策要扎实落地”的工作部署,按照全国科技工作会议要求,以政策落实落地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我省科技创新难点痛点堵点,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努力提升科技创新整体效能,助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建设产业“四地”,为建设现代化新青海、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青海篇章贡献科技力量。
二、工作举措
(一)科技投入政策方面。
1.切实加大省级科技财政投入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大对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研究稳定支持力度”的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16〕28号)关于“持续增加各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政府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幅不低于20%”的要求和2022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精神,综合考虑全省财政收入情况,持续加大省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力争用于科学技术年度预算的增长幅度高于我省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切实解决全省科技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2.切实增加地方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投入。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和《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的规定,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纳入年度预算,持续加大财政科技专项投入力度,切实解决地方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投入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方面。
3.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的规定,根据《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创新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办发〔2021〕27号)关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70%的奖励和报酬”的要求,细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相关工作,按标准和要求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充分保障科技成果收益权,切实解决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界定不清晰、奖励和报酬难以落实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4.落实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218号)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政策,探索以多种方式激励企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切实解决国有企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国有企业;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5.落实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吸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落地、鼓励支持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关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办字〔2020〕76号)关于“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吸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落地、鼓励支持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分别按照技术转移成效和技术交易额度等指标,给予相关奖补”的要求,研究制定《青海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技术成果交易活动进行奖补,切实解决奖补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三)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改革政策方面。
6.加快科技成果所有权和自主处置权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和《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转化方式”的规定,借鉴国家试点省市经验,选择部分大专院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先行开展成果所有权和自主处置权试点,切实解决改革缓慢的问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四)科研财务助理政策方面。
7.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2〕17号)关于“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规定,制定年度科研财务助理实施细则,切实解决科研财务助理制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并长期坚持)
(五)科研单位主体责任政策方面。
8.做好科研人员项目经费报销工作。按照国办发〔2021〕32号关于“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的规定和青办发〔2021〕27号关于“项目承担单位优化管理流程、简化科研财务报销程序”的要求,制定科研财务报销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简化科研财务审批程序,改进财务报销方式,实行项目经费无纸化报销,切实解决科研人员项目经费报销难的问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并长期坚持)
9.落实科研采购政策。认真落实国办发〔2021〕32号和青办发〔2021〕27号关于“对科研项目设置绿色通道,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的要求,修订完善科研采购管理制度,明确科研仪器设备和耗材自行采购的相关规定,简化采购流程,切实解决科研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时限:2022年9月并长期坚持)
(六)科技创新主体政策方面。
10.落实大专院校科技创新券政策。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发高新〔2021〕4号)关于“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可使用科技创新券”的要求,制定大型仪器共享和创新券兑付内部管理流程,积极做好创新券使用工作,切实解决大专院校科技创新券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七)创新创业政策方面。
11.落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关于“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和青发〔2016〕28号关于“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的规定,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60号),进一步细化离岗创业落实制度和工作流程,打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通道,切实解决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12.落实创业投资和中小微企业创新融资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和青发〔2016〕28号、青政〔2018〕28号关于“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向初创期企业倾斜,将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与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相结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支持创新创业”的规定,由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制定《青海省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加大对创业投资和中小微企业创新融资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创业投资和中小微企业创新融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并长期坚持)
(八)科技人才政策方面。
13.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字〔2018〕33号)关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数、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的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特设岗位设置工作,切实解决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难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14.落实人才交流合作制度。按照青海省委组织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关心关爱专家人才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青组字〔2019〕32号)关于“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通过开展出国(境)培训、双边多边合作研究、共同举办高端学术论坛、互派访问学者等形式,拓展我省专业人才与省内外、国内外高层次专家人才交流合作的领域与层次”的要求,积极拓展国外专家线上授课和国内专家现场授课相结合的出国(境)培训新模式,不断提升我省人才科研素质和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才交流合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九)科技金融政策方面。
15.落实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17号)关于“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关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引导企业拓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培育并规范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试点,支持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以及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青市监知〔2021〕152号)关于“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业务流程,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特点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和激励约束制度”的要求,由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引导省内金融机构细化知识产权质押政策体系,完善估值评价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切实缓解科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问题。(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8月并长期坚持)
(十)科研诚信和伦理政策方面。
16.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对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的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将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开展警示教育,宣传诚信典范,树立诚信榜样,切实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时限:2022年8月并长期坚持)
17.强化科技伦理治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的规定,制定青海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政策措施,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和预警研判,切实解决部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科技伦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度不完善、科技伦理风险预警与跟踪研判不够的问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十一)科技管理服务体系政策方面。
18.健全基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发〔2016〕16号关于“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服务力量,明确科技管理服务专职岗位及人员,强化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等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基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和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19.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规定。根据国发〔2016〕16号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和青办发〔2021〕27号关于“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经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单位内公示、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可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工作时参考。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等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将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的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细化落实举措,切实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要将科技政策落实年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多点发力,同向发力,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共同推进科技政策落实年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报道工作力度,着力扩大科技创新政策的知晓度、覆盖面,确保各类创新主体全面、系统、准确理解把握政策精神,吃透政策内容,用好用足政策。
(三)注重督导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对科技政策落实情况组织进行“回头看”,全面梳理,建立台帐和任务清单,明确责任时限要求,实行销号管理。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督查室配合,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任务落细落实落地。
(四)开展评估考核。省科技厅要建立科技政策落实跟踪问效机制,开展科技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定期通报综合评估结果,强化考评结果应用,进一步完善科技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