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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9字号:打印分享:

索  引 号 :015000185/2024-00003发文字号 :青商财字〔2024〕5号

发布机构 :青海省商务厅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4-01-19

称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支持建设高效顺畅的商贸流通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稳定和扩大消费,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根据《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3〕407号)有关规定,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度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范围和项目期限

(一)支持方式

2024年度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后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企业(单位)只能选择后补助或贷款贴息一种支持方式,择优申报1个项目。如果同时符合以奖代补申报条件,企业(单位)可同时多申报以奖代补项目1个。

(二)支持范围(详见附件10)

1.后补助项目

(1)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领域。支持商贸物流(含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和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夜间经济,打造智慧商圈、智慧商店等;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2)促进消费扩容升级。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各类消费促进活动。

(3)生活服务业发展领域。支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中央厨房、预制菜制作场所、洗染行业等建设及设备购置;支持餐饮领域商协会、步行街或综合体运营企业举办美食活动;支持生活服务业标准制定。

(4)民生商贸服务建设领域。支持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体系和汽车流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二手车交易经营主体升级改造;支持商务领域品牌建设及产销对接活动。

(5)电子商务(数字商务)发展领域。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支持线上促销活动。

对已完成、投入使用的后补助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支持环节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确定支持金额,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核查认定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

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2022年以来在商业银行获得的新增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及以上,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截至2023年12月的贷款利息采取“先付后贴”原则给予支持,单笔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多笔贷款利息可累加,按不超过核查认定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以奖代补项目

(1)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领域。支持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支持引进商贸企业和连锁品牌,培育壮大本地连锁品牌,发展总部经济、首店经济;支持绿色商场创建。

(2)培育壮大限上企业规模。对上年度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并填报统计报表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本年度销售额较上年度的增量给予一定奖励。

(3)生活服务业发展领域。评定奖励家政服务“领跑者”企业;制定生活服务业标准。

(4)民生商贸服务建设领域。消费品牌创新试点城市“城市礼物”开发;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产品标准化建设。

(5)电子商务(数字商务)发展领域。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基地)发展。

根据以奖代补不同项目给予奖励。

4.物资保障补助

支持省级储备肉工作。

(三)项目期限

后补助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并完成的(2023年建成投入使用的后补助投资类项目,原则上建设期限不超过两个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为2022年以来的新增贷款;以奖代补项目期限根据不同项目要求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划型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能够充分体现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

3.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青海”等失信黑名单,在相关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中无不良记录。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下不得列入申报和支持范围

1.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本年度支持范围的。

2.拖欠省级各类股权投资本金及收益的。

3.近2年内,在相关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中有不良记录且未整改的。

4.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后补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5.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属地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企业(单位)向其注册登记地区县级商务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区县级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后逐级上报市州、省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严格审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及年度商务重点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审核和上报工作。各级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后逐级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在提交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分别对项目实地考察、审核把关情况予以说明,按照要求审核相关资料,准确填写相关附件,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对申报项目负责,择优选择项目上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需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核查申报单位信用记录,填写信用记录查询表(附件8),汇总后一并报送。缺少相关资料、公章,未填写相关附件(或未准确填写相关附件)一律视为不符合申报要求,不予受理。

(三)绩效评价。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专项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总结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四)资料保管。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对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五)时间要求。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上报文件(附电子版)和相关资料分别报省商务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逾期不予受理。省商务厅(或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包括实地复核、非实地资料集中复核),对通过核查的项目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公示。

各地区商务、财政部门在首次上报的基础上,可按照“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每季度末补充报送后补助项目(含符合支持条件的2024年项目),上报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有关工作要求,纳入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预算执行情况适时给予支持。

四、申报材料

各相关申报企业(单位)按以下资料清单,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左侧胶装,书脊注明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

(一)共性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或组织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报告须盖有会计师事务所条形图章)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项目绩效申报表(附件3),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图片资料需注明内容、拍摄时间并用A4纸彩色打印,申报材料中复印件需清晰。

(二)个性资料(详见附件11)

五、联系方式

(一)省商务厅

财务处     0971-6321743

1.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领域

流通处     0971-6328625

2.促进消费扩容升级、物资保障领域

运行处     0971-6303971

3.生活服务业发展领域

服贸处     0971-6321190

4.民生商贸服务建设领域

建设处     0971-6303573

5.电子商务(数字商务)发展领域

电商处     0971-6302010

(二)省财政厅

工信商贸处  0971-3660193

附件:1.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表

2.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支出汇总表

3.项目绩效申报表

4.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审核汇总表

5.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6.贷款本金到位、支出及本息归还情况表

7.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汇总表

8.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

9.项目申报资料封面参考格式

10.项目具体支持范围

11.项目申报资料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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