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628E/2024-00057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青海省商务厅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4-06-26
名称 :关于开展2024年青海省省级储备肉收储竞价交易的公告
按照《青海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储备肉收储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2024年度省级储备肉收储工作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通过青海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平台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现将本次收储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数量和品种
(一)本次收储挂牌竞价交易1000吨,共3个品种,5个标的。其中,冻猪肉400吨,分成2个标的,每个标的200吨;冻牛肉400吨,分成2个标的,每个标的200吨;冻羊肉200吨,分成1个标的,每个标的200吨。
(二)本次收储冻猪肉为当年加工的冻带皮二分体片猪肉(简称白条肉),冻牛肉为冻四分体去骨牦牛肉,冻羊肉为冻胴体藏羊肉,相同品类的所有标的执行统一质量标准。
二、交易时间和方式
(一)本次竞价交易拟在2024年7月2日上午分五个批次进行。其中,冻猪肉1号标的在9:30-9:50,2号标的在10:00-10:20进行;冻牛肉1号标的在10:30-10:50,2号标的在11:00-11:20进行;冻羊肉1号标的在11:30-11:50进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本次收储通过网上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入储数量和入库成交价格。一般情况下,企业通过远程网络在引擎地址栏输入“http://dev.qhrcc.cn/storage” 进入“储备肉管理平台”,即可开始参加交易。请企业在交易开始前30分钟进入平台系统测试并等候。交易结束后如对交易结果存有质疑,请于三个工作日内(过期不予受理)反映至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交易系统咨询电话:0971-6303971。
三、交易企业范围和价格限定
(一)交易企业范围。列入我省省级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企业可参加本次交易,但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记录、企业征信及财务状况明显下降或者在加工、承储和出库任务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企业不予参加本次交易。参加交易的企业需配备与交易平台相匹配的网络条件。
(二)交易设定上下限价。本次收储交易上下限价按照《青海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并在储备肉管理平台公布。
四、交易报价及成交
(一)收储交易报价为肉品运进承储企业冷库并完成堆码后的入库价格,包括出厂价(含税金、包装费)、运杂费和入库费。
(二)省级储备肉管理平台竞价交易开始后,企业按对应品类自主参与各标的报价,最终采样报价以系统关闭前最后一次有效报价为准,形成排序时以最后一次修改报价时间为准。报价交易时限内,仅限企业端客户进行报价操作,后台管理端操作功能自动关闭。报价结束后,系统在后台管理端按照“同等条件下价低者得,同等价格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排序并生成结果,进而确定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和入库成交价格。竞价交易成交时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正式合同随后发出,承储企业打印签章后送还。竞价结果长期保存,以备查询。
五、肉品质量要求
(一)冻猪肉质量要求。承储企业对肉品质量负全部责任,严禁掺杂掺假、弄虚作假和以次充好,严禁注水肉。收储入库的冻猪肉须经PCR检测为阴性,如在加工交储过程中遇到涉及非洲猪瘟疫情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生猪产地均应来自于非疫区,具体以农业农村部近期疫情通报和当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解除疫区封锁为准。代加工时,承储企业应向加工企业索取加工期间活畜产地动物检疫机构开具的活畜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工企业产地动物检疫机构开具的交储冻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储肉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9959.1的冻带皮二分体片猪肉有关要求。
(二)冻牛羊肉质量要求。承储企业对肉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并确保加工、入库和储存等各环节都要符合清真食品的管理规定。严禁掺杂掺假、弄虚作假和以次充好,严禁注水肉。牛羊均应来自于非疫区,具体以农业部近期疫情通报和当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解除疫区封锁为准,并具备相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储肉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T9960的冻四分体去骨牦牛肉和符合国家标准GB/T9961的冻胴体羊肉有关要求。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一)冻猪肉包装和标识要求。每片猪肉的臀部和肩胛部必须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检验合格印章,字迹必须清晰整齐。冻白条肉包装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具有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每袋装一片冻猪肉,包装要牢固。冻片猪肉编织袋外包装上印有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千克)、加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注明贮存条件,编织袋内应含有产品合格证或外包装印刷(喷印)合格标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以上内容应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保质期标注不低于18个月,生产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
(二)冻牛肉包装和标识要求。冻牦牛肉外包装瓦楞纸箱外两侧应印有以下内容:清真标识、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加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交储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注明贮存条件。箱外应贴有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箱内应含有产品合格证,塑料薄膜内应有清真标识产品标签和动物产品检疫标签。以上内容应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保质期不低于18个月,生产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内外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任何内容。
(三)冻羊肉包装和标识要求。冻胴体羊肉的标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内外包装物的显著位置要印制清真标识,包装物的文字、形状和图案不得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任何内容。冻胴体羊编织袋外包装上印有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千克)、加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交储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注明贮存条件,编织袋内应含有产品合格证或外包装印刷(喷印)合格标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以上内容应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保质期标注不低于18个月,生产日期标识不得加贴、补印。
七、入库时间和验收入库
(一)入库时间。成交企业必须在交易日后30天内完成标的入库任务,并确保省级储备肉与其他肉品明显物理区分,实行专仓专垛,验收上锁。
(二)验收入库。承储企业要严格把好入库数量质量关,做好交储的初检验收工作,索取加工期间活畜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和交储冻肉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库。入库期间,承储企业(冷库)与加工企业(加工车间)要做好交接工作,填写《青海省省级储备肉入库交接单》并双方签章确认,对交接时关键环节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双方保存《交接单》和影像资料至少两年,以此作为费用结算重要凭据。省商务厅负责省级储备肉数量检查及核实工作,必要时按照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质量公检工作,检验抽取样品由承储企业在保管库耗中解决。一次性入库或陆续入库,按入库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公检验收的时点起算费用。
八、出库方式
2024年度省级储备肉出库参照《青海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分为承储企业自主轮库和主管部门指令出库。承储企业自主轮库,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报备,每次轮换期不超过60日,轮换比例不超过总承储量的40%。承储企业接到主管部门出库指令后,应尽快按规定完成出库任务。出库后费用结算参照《青海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和相关出库指令文件执行。
九、资金和补贴
(一)收储资金。本次省级储备肉收储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解决,也可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支持。
(二)费用补贴。冷藏保管费按《青海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每日每吨4元、实际在库储存数量和天数计算;占用资金利息补贴按照收储成交价格、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实际储备天数计算;猪肉急冻处置费按次220元/吨计算,牛羊肉急冻处置费按次320元/吨计算;商品库存损耗按入库价款4‰给予一次性补贴。“储备年度”终了按次结算当期费用。
十、严格各项规定
交易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交易规定,对违反交易资格条件、恶意串通交易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交易结果,从备选名录库给予剔除。承储企业要履行好入库、在库和出库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入库严格把关和在库数量完整、质量完好及储存安全,接受省级有关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公检单位的相关检查,并配合落实所采取的有关管理措施。当发生不可抗力特殊突发情况,影响该项工作正常开展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提供当地相关政府或权威部门的证明或相关佐证。其它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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