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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强和改进年鉴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9/06 11:02     已浏览:53314 次  

    青志办〔2016〕41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地方志办公室,省直各机关单位地方志工作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圆满完成《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青海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年鉴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依法治鉴的主体责任意识,推进年鉴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年鉴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省实际,我办制定了《加强和改进年鉴工作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 5日


    加强和改进年鉴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圆满完成《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青海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年鉴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就加强和改进全省年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认真落实国家“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任务之中,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以下统称“一纳入、八到位”)的总体要求和到2020年实现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的目标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推进我省年鉴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大力推进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到2020年,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综合年鉴全部由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形成完整的三级编纂体系;部门专业年鉴编纂出版进一步扩面。

    (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三级综合年鉴编纂机构,落实编纂人员。已经编纂出版年鉴的地区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切实做到一年一鉴,逐年编纂,连续出版;尚未开展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启动,迎头赶上,确保到2020年,全面实现县级以上综合年鉴全覆盖;尚未开展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坚持质量第一,修用并举,全面提升年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升服务大局能力,切实发挥存史资政育人功能。

    三、提高认识,依法履行好工作职责

    (一)树立和强化依法治鉴的主体责任意识。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政府主持编纂、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也是记载政府年度施政内容的有效载体,在展示形象、服务地方经济、促进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近年来,我省地方综合年鉴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对年鉴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个别地方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经费未落实等。各级政府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重视年鉴工作,切实承担起依法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青海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编纂出版专业年鉴。

    (二)抓好综合年鉴撰稿任务落实。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年鉴编纂资料。各撰稿单位要认真按照同级地方志机构的编纂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相对固定的撰稿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撰写并按时报送年鉴稿件。在撰稿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

    (三)积极编纂出版专业年鉴。年鉴具有史册性,对于记述和宣传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发展历史和工作进程具有重大意义。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文化自觉,重视年鉴编纂工作,组建年鉴编辑部,编纂出版专业年鉴。

    四、加强管理,推进年鉴事业科学发展

    (一)组织编纂与管理。地方综合年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出版,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各专业年鉴由部门、单位组织编纂出版,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科学制定年鉴编纂出版工作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组织撰稿、审稿、编辑、校对、印刷、送审报批、出版、归档备案、开发利用等有关制度。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有效办法和具体措施,逐步建立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着力提高年鉴编纂质量,提升年鉴工作水平。

    (二)认真做好编辑出版工作。地方综合年鉴要严格执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认真做好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要提高年鉴有关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力求年鉴编纂体现时代特征、年度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政治观点正确,体例科学完备,内容全面完整,资料翔实准确。专业年鉴参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编纂出版。

    (三)认真做好年鉴出版信息统计工作。专业年鉴出版后一周内,编纂单位要向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出版信息;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变化的年鉴出版信息及时上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省地方志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省年鉴编纂出版工作动态。

    (四)灵活开发利用各级各类年鉴。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要依法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馆藏书,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地情网站(地方志网站)、部门单位网站公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推介。有条件的地方可精简内容,制作成干部年度地情读本、动漫等,以使编鉴成果得到充分利用。

    (五)加大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年鉴编纂质量关系到年鉴的生存和发展,年鉴编纂队伍的素质决定着年鉴的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途径、多渠道、多办法地加大对撰稿人和编纂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强化年鉴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提升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六)发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省地方志办公室承担着指导管理全省年鉴工作的法定职责,要制定有关制度,有效将全省年鉴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年鉴编纂出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年鉴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目标任务落实

    年鉴工作涉及面广、时效性强、质量要求高。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体制。按照“一纳入、八到位”的要求,将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纳入政府的日常工作,明确分管领导,依法保障开展年鉴编纂工作的必要条件。配强地方志(年鉴)工作机构领导班子,配齐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队伍,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队伍建设,注意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年鉴编纂工作,稳定编纂人才队伍,提高编纂人员素质。

    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年鉴工作,其办公室(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年鉴的组织编纂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理论研究等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年鉴工作的领导,责任到人。各级政府督查室、法制办、地方志工作机构,每年要对本地区年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有序、高效地推进全省年鉴“全覆盖”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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