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制度 / 规范性文件 / 详细内容

    青海省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年鉴》(2016年)组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3/14 10:09     已浏览:55450 次  


    青志办〔2016〕13号

    《青海年鉴》各供稿单位:

    《<青海年鉴>(2016年)组稿方案》已经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供稿单位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确定组稿和撰写人员,抓紧稿件的组织和撰写,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确保年鉴如期出版。







                                                                                                                                                                                        青海省地方志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青海年鉴》(2016年)组稿方案


    《青海年鉴》是在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管、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青海年鉴社编纂出版的综合性年度资料性文献,1997年创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一年一鉴,已连续出版19卷。《青海年鉴》旨在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地区发展提供借鉴,为社会各界了解青海、建设青海提供基本的信息资料。2016年卷将全面记述全省2015年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情况,系统反映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发生的新变化、新面貌。为切实做好《青海年鉴》(2016年)稿件的组织和撰写工作,保证供稿质量和报送时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供稿总体要求

    (一)各单位提供的稿件应做到观点正确,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出版、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对外政策和关于台港澳问题的方针政策。凡规定不宜公开刊载的资料一律不选用。

    (二)为做到分类科学,层次清晰,领属得当,编排有序,更好地反映地方特色和年度特点,本卷年鉴对框架结构和表现形式作了适当调整,请各撰稿单位按照新的要求组织撰写和提供稿件。

    (三)各单位报送的稿件内容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状况,着重选取具有资料价值、存史价值,能够突出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和年度亮点的大事、要事、新事、特事等内容进行编写,突出重点,择其要而记之,避免不分情况、材料堆砌、泛泛而谈。

    (四)稿件采用条目体编写,避免总结式、公文化痕迹。坚持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从实而书、寓理于事、述而不论,避免使用衬托、夸张、渲染、虚构、评述等写作手法。叙事开门见山、开宗明义。语言朴实、精练、流畅,言简意赅,力戒大话、空话、套话。

    (五)稿件内容反映的时间断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将事件交代清楚,可以适当向前追溯,但不收录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事件及产生的数据。

    (六)2016年版《青海年鉴》将在继续做好图照专辑的同时,增加文字插图,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更加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各行各业所取得的新成就和发生的新变化。请各单位在提供文字稿件的同时,提供适当数量具有代表性和存史价值的图照,并将其插编在报送文稿的相应文字处。具有全省、全国和国际影响的重大新闻图片将作为专辑图照的备选照片,请单另报送(图照提供数量及质量要求详见后面的“图照专辑”内容)。

    (七)各单位稿件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按时报送,稿件报送截至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

    (八)请各供稿单位将纸质文稿寄送青海省地方志办公室青海年鉴社,并发送电子邮件(地址:西宁市黄河路20号;邮箱:aa6128798@163.com;电话:0971-6128716;传真:0971-6128798  0971-6128716)。每个稿件最后须注明撰稿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撰写的应注明单位名称。稿件采用后按有关规定支付稿酬。

    (九)各供稿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稿件编写工作,有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编写,无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应指定综合部门编写。要组织安排熟悉情况、具有一定文字功底和年鉴编纂经验的同志,按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接此方案后,请尽快确定撰稿人,并于3月30日前将撰稿人员名单报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表样见附件)。

    (十)省“四大班子”稿件字数控制在1.5万字以内;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稿件字数控制在1万字以内;省委各部门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稿件字数控制在7千字以内,其他职能部门稿件字数控制在5千字以内;各市州稿件字数控制在7千字以内;各县、市、区、行政区(以下简称县)稿件字数控制在1.5千字左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单位、金融机构、省属企业和中央驻青单位等稿件字数控制在3千字左右。

    二、框架结构

    《青海年鉴》(2016年)主要由图照专辑和文字两大部分组成,文字部分设特载、专记、概况、大事记、政党•政务、军事、法治、经济、社会事业、市州概览、集体•人物、统计资料、地方性法规13个篇目。根据实际内容,除个别地方外,全书总体结构基本按篇目、栏目、分目、条目四个层次编排。为使稿件条目与鉴书的实际编排相对应,各单位稿件中的条目请统一用黑体字打印,并在条目名之前用“◆”符号加以标识,条目名之后不加任何标点符号,间空一字后编排正文。

    三、供稿内容、具体要求及供稿单位

    (一)图照专辑。由各供稿单位提供3-5幅图照(含文字插图,全省性的重大新闻图照主要由新闻媒体提供)。

    照片选录要求:

    1.主题要求。照片主题新颖、构图精巧、图像清晰,中心与重点突出,力求资料性与艺术性俱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所刊照片应保持原有事实,不用人工合成图、模型、效果图等。

    2.时限要求。所刊照片应为反映2015年度事件的照片,做到与年鉴内容反映的时限范围相吻合。

    3.内容要求。以客观反映我省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成就和重要事件为主要标准。

    (1)重要会议。主要反映中共青海省党员代表大会、省委全委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委员会等会议照片。

    (2)领导重要活动。主要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视察指导工作、省党政主要领导人出席重要活动等方面的照片。一般不用单人照。

    (3)具有全省、全国和国际影响的重大活动照片,如:环湖赛、青洽会、藏毯会、“青海湖”国际诗歌节、“三江源”国际摄影节等。

    (4)重点建设项目的签署、开工、建成等方面的照片。

    (5)重要外事活动照片。

    (6)推动旅游事业发展、宣传大美青海方面的有关照片。

    (7)其他反映我省大事、要事、新事、特事和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图片。

    4.摄影质量和文字说明要求。选用照片的最长边原则上一般应在3000像素以上,每幅照片单独保存为JPEG格式,文件大小应在2MB以上。照片的文字说明应简洁精练,时间、地点、人物(包括姓名、职务及在照片中所处的位置)、事由等要素的表述应完备、准确。

    (二)特载。主要收录2015年7月29日中共青海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青海省委全会关于加快整体脱贫步伐的决议》、省委书记骆惠宁在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上的讲话和省长郝鹏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前两个文献由省委办公厅提供,后一个文献由省政府办公厅提供)。

    (三)专记。专题记述“三区”建设的新举措、新成效,总字数控制在3万字以内(由省“三区”建设相关牵头单位供稿)。

    (四)概况。主要收录自然地理、行政区划、历史概况、资源、人口•民族•宗教等内容(由青海年鉴社组稿)。

    (五)大事记

    1.2015年大事记(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供稿,青海年鉴社统稿)

    大事记内容收录标准:

    (1)重要会议。指中共青海省党员代表大会、省委全委会议、作出重大决策的省委常委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有立法行为的重要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政协委员会;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召开的换届大会;在我省召开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

    (2)重要政策和法规、规章的发布实施。指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出台的重要行政规章等。

    (3)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成就。指全局性的改革措施的出台,重点建设项目的签署、开工和竣工,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建、建成,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入驻等。

    (4)重大经贸活动。指我省和在我省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包括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的招商引资、商品展销等活动。

    (5)重大的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成就。指我省和在我省举办的具有全省、全国和国际性影响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活动,重要民生建设项目的开工与竣工,如新办大中专院校的建成开学、新办大型医院的建成开诊等。

    (6)区划、机构及重要人事变更。指全省及各市(州)县(区、市、行委)行政区划及名称的变更。省属各部、委、办、厅、局的重新设置与撤并,名称的变更等。省四大班子和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的任免。

    (7)领导活动。指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视察和指导工作,中央专项工作巡视组、检查组对我省工作进行巡视、检查、督导等(国家部委领导人来青的重要活动可适当收录);省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副省级领导出席的涉及全省性工作的重要活动以及军政、军民方面的重要大型活动等。

    (8)重要外事活动。外宾来访一般只收录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和驻华使节,对在世界上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界名人的收录标准可适当放宽。省上主要领导带团出访的重要活动,与国外友好省份之间的交往,与国外重要合作项目的签署等。

    (9)特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奇异自然现象和重大生态环境变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社会事件等。

    (10)重要文物与考古发现。指有重要历史价值的考古新发现,重要文物的发掘、收藏,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国家级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的命名、修缮等。

    (11)重要人物纪念和荣誉授予活动。指重要历史人物和著名当代人物的纪念活动,获得国家级奖励和国际荣誉称号人物的授奖授誉活动,进入院士行列的科研人员授职命名活动等。

    (12)重大发明创造和重要科研成果。一般指获得国家三等、省部一等及其以上级别奖励的重大成果,具有特别学术价值或理论突破的研究成果,具有世界水平和代表国家先进水平产品的研制成功,其他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13)省外大事在本省的独特反映。有的事件发生在省外或国外但对我省产生了重大而独特影响的,可视情况收录。

    2.2015年十大新闻(由青海日报社供稿)

    (六)政党•政务

    1.中共青海省委。省委方面,主要记述其主要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考察调研、重要会议(只收录省委全委会)、重要文件(以表格方式选录编排省委、省委办公厅当年印发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的重要文件)、重要活动(只专题记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人事变动(只记述省委常委的人事变动情况)、调查研究(只记述省委常委重要的调查研究活动)等方面的情况(以上由省委办公厅供稿)。省委部门方面,主要记述纪检监察(由省纪委、省监察厅供稿)、组织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供稿)、宣传工作(由省委宣传部供稿)、精神文明建设(由省文明办供稿)、统战工作(由省委统战部供稿)、政策研究(由省委政研室供稿)、机构编制工作(由省编办供稿)、省直机关工委工作(由省直机关工委供稿)、省委党校工作(由省委党校供稿)、档案管理(由省档案局供稿)、党史研究(由省委党史研究室供稿)、老干部工作(由省老干部局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2.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记述重要会议、地方立法、监督检查、选举和任免、重要活动、调查研究、代表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以上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稿)。

    3.青海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方面,主要记述主要工作、重要会议(只记述省政府全体会议)、重要文件(参照2015年版《青海年鉴》,以表格方式选录编排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当年印发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的政策性文件)、重要活动(只记述全省性重大活动)、调查研究(只记述省政府领导重要的调研活动)等方面的情况(以上由省政府办公厅供稿)。同时记述外事侨务台港澳工作(由省外事办供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供稿)、信访工作(由省信访局供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4.政协青海省委员会。主要记述重要会议(只记述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重要文件(摘要收录常委会报告等重要文件)、重要活动、专门委员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以上由省政协办公厅供稿)。

    5.民主党派与工商联。主要记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青海省委员会(由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青海省委员会供稿)、中国民主同盟青海省委员会(由中国民主同盟青海省委员会供稿)、中国民主建国会青海省委员会(由中国民主建国会青海省委员会供稿)、中国农工民主党青海省委员会(由中国农工民主党青海省委员会供稿)、九三学社青海省委员会(由九三学社青海省委员会供稿)、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由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供稿)等方面的工作(上述各民主党派稿件内容统一设综述、组织建设、参政议政、调查研究、社会服务、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条目)。

    6.群众团体。主要记述青海省总工会(由青海省总工会供稿)、共青团青海省委员会(由共青团青海省委员会供稿)、青海省妇女联合会(由青海省妇女联合会供稿)、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由青海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供稿)、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供稿)、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由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供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由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供稿)、青海省红十字会(由青海省红十字会供稿)等方面的工作。

    (七)军事。主要记述青海省军区(由青海省军区供稿)、武警青海总队(由武警青海总队供稿)、人民防空(由省人防办供稿)等方面的工作。

    (八)法治。主要记述政法委工作(由省委政法委供稿)、政府法制(由省政府法制办供稿)、法院(由省法院供稿)、检察(由省检察院供稿)、公安(由省公安厅供稿)、司法(由省司法厅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九)经济

    1.经济管理。主要记述发展和改革(由省发展改革委供稿)、能源(由省能源局供稿)、国有资产监管(由省国资委供稿)、审计(由省审计厅供稿)、统计(由省统计局供稿)、调查(由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供稿)、工商行政管理(由省工商局供稿)、质量技术监督(由省质监局供稿)、安全生产监管(由省安全监管局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2.农牧林水。主要记述农牧业(由省农牧厅供稿)、林业(由省林业厅供稿)、水利(由省水利厅供稿)、扶贫开发(由省扶贫局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3.工业。主要记述工业经济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供稿)、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由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稿)、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稿)、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由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供稿)、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稿)、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稿)、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稿)、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由青海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供稿)、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由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供稿)、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由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供稿)、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稿)、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由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供稿)、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供稿)等方面的工作。

    4.经济开发区。主要记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由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供稿)、海东工业园区(由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5.商贸。主要记述内外贸易(由省商务厅供稿) 、粮食工作(由省粮食局供稿)、供销合作工作(由省供销联社供稿)、储备物资管理(由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供稿)、出入境检验检疫(由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稿)、烟草专卖(由省烟草专卖局供稿)、进出口管理(由西宁海关供稿)、中石油青海成品油销售(由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青海成品油销售(由中石化青海分公司)等方面的情况。

    6.交通•通信•邮政•旅游。主要记述公路交通(由省交通运输厅供稿)、铁路运营(由青藏铁路公司供稿)、航空运营(由青海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供稿)、通信管理(由省通信管理局供稿)、中国电信青海分公司(由青海电信公司供稿)、中国联通青海分公司(由青海联通公司供稿)、中国移动青海有限公司(由青海移动公司供稿)、无线电管理(由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供稿)、邮政管理(由省邮政管理局供稿)、中国邮政青海分公司(由青海邮政公司供稿)、旅游业(由省旅游局供稿)、青海湖景区管理(由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7.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主要记述国土资源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供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由省地勘局供稿)、测绘地理信息(由省测绘局供稿)、环境保护(由省环境保护厅供稿)、住房和城乡建设(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8.财政•税务。主要记述财政(由省财政厅供稿)、国家税务(由省国税局供稿)、地方税务(由省地税局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9.金融。主要记述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金融办供稿)、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供稿)、中国银监会青海银监局(由中国银监会青海银监局供稿)、中国证监会青海证监局(由中国证监会青海证监局供稿)、中国保监会青海保监局(由中国保监会青海保监局供稿)、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由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供稿)、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由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供稿)、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由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供稿)、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供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供稿)、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供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供稿)、青海银行(由青海银行供稿)、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由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供稿)、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由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供稿)、中国银联青海分公司(由中国银联青海分公司供稿)、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由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供稿)、人保寿险青海分公司(由人保寿险青海分公司供稿)、太平洋产险青海分公司(由太平洋产险青海分公司供稿)等方面的工作。

    (十)社会事业

    1.气象•地震。主要记述气象工作(由省气象局供稿)和地震工作(由省地震局供稿)。

    2.教育•科技。主要记述教育行政管理(由省教育厅供稿)、青海大学(由青海大学供稿)、青海师范大学(由青海师范大学供稿)、青海民族大学(由青海民族大学供稿)、青海广播电视大学(青海开放大学)(由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供稿)、青海科技(由省科技厅供稿)、社会科学研究(由省社科联供稿)、青海盐湖研究(由青海盐湖研究所供稿)、高原生物研究(由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3.文化。主要记述文化新闻出版管理(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供稿)、广播影视(由省广电局供稿)、青海日报社(由青海日报社供稿)、地方志工作(由省志办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4.卫生•体育。主要记述卫生计生(由省卫生计生委供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供稿)、体育工作(由省体育局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5.民族宗教•民政•人民生活。主要记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由省民宗委供稿)、民政事业(由省民政厅供稿)、人民生活(由省统计局供稿)等方面的情况。

    (十一)市州概览。主要记述各市州及所属县等方面的情况,由各市州负责统一供稿。市州内容可较为全面地反映本地区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的情况;所属县内容要相对简要,主要介绍该地区自然、资源、行政区划、人口与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高度概括、简明扼要地记述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综合性情况。

    (十二)集体•人物(国家和省级英模由省总工会提供;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由获得表彰奖励的省级对口单位提供;其他内容由青海年鉴社组稿)。

    (十三)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按照2015年版《青海年鉴》统计资料所列内容供稿)。

    (十四)地方性法规。收录2015年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稿)。

    四、条目设置与写作要求

    (一)条目设置

    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稿件统一设“综述”和其他记事性条目;市州稿件统一设“概况”“综述”和其他记事性条目,所属各县统一只设“概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综述”2个条目。条目根据事以类聚的原则设置,每个条目反映一个完整的信息单位,各条目之间为并列关系,互不统属,具有排他性。条目设置要力求体现地区特色和行业特点,突出反映主要业务和重要工作,择要记之。一般单位文稿的条目数控制在10个左右,省直机关及市州稿件的条目数一般控制在18个以内。每个条目的字数掌握在300字左右。

    (二)常见条目的写法

    1.综述条目的写法。综述是对某一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单位记述年份内发展变化情况的系统总结、分析和评价,起着开宗明义、提纲挈领、囊括全局全貌的作用,一般由四个方面构成,即:全面反映,归纳特点,阐明得失,列举数字和事实。

    2.概况条目的写法。各市州县概况主要介绍一个地区的地理环境、区位特点、主要资源、行政区划、民族、人口,以及取得的重要荣誉等情况。

    3.记事条目的写法。以记叙为主,兼具说明。在记述中,有的还需对其状貌或性质作必要的说明,对其成因来源作背景说明,对零散的事实作概括说明。记事条目的记叙方法,要求客观准确,要素齐全,开门见山,直陈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原因和结果。记事条目要有文采,但要简洁平实流畅,不要对人物作心理刻画;可以有鲜明的主题,但要含而不露,用事实说话,不表述任何主观见解,不作任意褒贬和评论;在叙述中要突出年度性,正确处理记载年度内资料与记载年度外资料的关系。表达要准确恰当,不夸张、不溢美、不针砭,不用华丽词藻或感情色彩很浓的词语。记事条目又称专题条目、动态信息条目或典型性条目,重点记大事、要事、新鲜事、特别事、典型事,但反映事业、事项、事物整体发展变化的基本常规内容也不能遗漏,否则,就缺失了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4.常见记事条目的记述内容。

    (1)事件条目:以重要事件为对象,主要记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结果、影响等情况。

    (2)活动条目:以重要活动为对象,主要记述其时间、地点、过程、意义、效果等内容。如援建工程,既要写出该工程的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援建的目的及规模,工程竣工及正式启用的时间,还要介绍项目标准等数据,以及创新的方式方法等。

    (3)会议条目:以重要会议为对象,既要记述会议名称、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单位及规模、出席人员、主要议题等基本情况,更要重点记述会议所取得的实质性成效,如做出的重大决策、提出的新观点、取得的成果等。

    (4)成果(产品)条目:以重要产品或重大科技成果为对象,主要记述其名称、完成单位、完成时间、性能特点、获奖等级、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其意义等内容。

    (5)重要决定条目:以重要决定、决议为对象,主要记述其背景、时间、主要内容等。

    (6)具体工作条目:以某地区、某行业、某系统、某部门、某单位的某一项工作为对象,对基本情况如性质、特点、规模、范围、措施等要简略写,常规工作概括写,主要写改革创新、优化管理、科技进步方面的新举措,以及新业绩、新局面、新水平等,必要时可简要做点历史回溯,原则上不写未来展望。

    (7)新生事物条目:以各行各业新生事物为对象,主要记述其产生的背景、意义、现状等情况。

    (8)社会自然现象条目:以人们特别关注的社会百态、自然环境为对象,主要记述其时间、经过、结果、影响及知情者等内容。

    (9)人物条目:以对社会具有杰出贡献或重要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界人物或新闻人物、逝世人物为对象,主要记述其姓名、职务或职称、性别(只注明女性)、民族(只注明少数民族)、年龄、籍贯、主要学历和经历等基本情况,重点记述主要事迹、成就、著作、影响、突出贡献和获得荣誉等。

    (10)古迹与旅游景点介绍条目:以历史古迹与旅游景点为对象,主要记述其地点、状貌、特色、风情、传说、景点建设、游览人次,以及获得人类物质遗产或非物质遗产称号等情况。

    (11)问题性条目:以问题为对象,主要记述其失误程度、教训、影响、原因、补救措施等情况。

    (12)出版动态条目:以重要的书刊音像制品出版为对象,主要记述其名称、作者、出版情况、版本、提要(书名沿革、题意解释、论著内容和主题、学术价值、创作意图、获奖情况、作者生平)等情况。

    (13)机构(团体)条目:以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为对象,主要记述其机构名称、组织性质、基本职能、主要工作和突出成就等情况。

    (14)学术性条目:以科学研究中的新理论、新发现、新突破为对象,主要记述其研究单位(个人)、研究内容、社会价值、社会影响、重要意义、获奖情况等情况。

    (15)党和国家领导人考察条目:主要记述其考察的时间、地点、领导人姓名、主要考察情况等情况。如有必要,对领导人在考察中重要的讲话和指示精神也可做简要地记述。

    (16)地方性法规条目:主要记述其何时何会议通过、批准,何时公布,何时施行,主要条文精神及发布的意义等情况。

    (三)文稿撰写中应注意的问题。

    1.文稿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的使用,分别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2011)、《量和单位》(GB3100-3102-93)等国家标准执行。

    2.并列的书名号、引号之间不加顿号(、),如:《标点符号用法》《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500米”“2298千米”。

    3.较长的经济或财务数据中不使用分节号,如“15860元”不应表述为“15,860元”。

    4.同一条目中,表述相同事物的数量,应使用相同的计量单位,保持前后一致。

    5.根据国家计量单位使用规定,“亩”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表述同样问题的计量请用“公顷”作单位。

    6.文字表述中(表格除外),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和记述某些产品的规格、计算公式、技术参数外,其他表示数量的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表述,不使用符号型的计量单位表述,如:“500米”“2298千米”“1000平方米”不应表述为“500m”“2298km”“1000㎡”;“0.8安培” 不应表述为“0.8A”。

    7.文稿中较长的数字可以万、亿为单位进行表述,小数点后一般只保留两位数,如“1.85万吨”“23.54亿元”等。

    8.国家领导人及重要人物,统一用职务(职称)加姓名的方式表述,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姓名之后不再缀加“同志”“先生”“女士”等称谓。同一条目中重复出现同一人物时,除首次出现时写明职务外,其后可只写姓名。

    9.标题中的地名、机构名可用规范性简称,但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现时应用全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10. 文稿应用第三人称撰写,避免出现“我厅”“我县”“我单位”等第一人称的表述。

    11.文中的缩略语一般应用引号引起来,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五位一体”、“四个全面”、“十三五”规划、“五四”运动等。

    12.定型的历史事件纪念日表示时间的数字之间有的有分隔符号(•),有的没有,不能一概而书,应分辨情况,按照约定俗成的表述方法书写,如“五四”运动不能写作“五•四”运动; “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不能写作“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

    13.表示时间的数字写法。凡用公历记述的时间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15年1月1日”, 不应写作“二○一五年一月一日”。 表示连续2天以上日期的,起止日之间统一用“至”,且不省略起始时间的“日”字,如“13日至16日”。用农历记述的时间和历史纪年应用汉字表述,如“农历八月十五日”“清康熙二十年”,不应写为“农历8月15日”“清康熙20年”。

    14.尽量减少时态助词“了”的使用。对于连续表达完成时态的句子或句群,一般只在末句中用“了”。如果在不影响本意、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末句中的“了”或单个语句中的“了”也可不用,如“达到了国家标准”,可表述为“达到国家标准”。

    15.稿件内容基本上反映的是当年度的情况,为使文字精炼、避免重复,无需在每个条目首句或在同一条目中反复表明年度时间,如“2014年,……2014年,……”。在同一语境、时间概念未发生变化、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能不用时间指向的尽量不用,或用“全年”“当年”等其他简洁性语言进行表述。


    附件:《青海年鉴》(2016年)撰稿人名单回执.doc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