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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十不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4/30    信息来源:省价监反垄断局    浏览次数: 11284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安全放心旅游消费环境,全力推动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制定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十不准”》,现通告如下:

诚实守信经营,不准虚假标价;

严格明码标价,不准价外加价;

标价售价一致,不准低标高结;

履行告知义务,不准隐性消费;

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销售;

规范促销行为,不准诱导交易;

提倡菜价上墙,不准欺客宰客;

政府定价景区,不准擅自涨价;

依法减免门票,不准变相收费;

公平有序竞争,不准相互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

全省旅游行业及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十不准”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违反“十不准”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消费者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版权所有: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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