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5〕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省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青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促就业的评价机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对接。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和产业规划促就业的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以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为引领,加大青海特色优势产业、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吸纳当地劳动力的比例,巩固提高骨干产业和大中企业促就业的传统优势。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逐步培育成为支撑全省发展、扩大新增就业的支柱产业。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扩充就业创业吸纳能力,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推动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与工业、服务业深度融合,提高绿色有机、规模集约、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层次和水平。以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统领,深入推进绿色低碳洁净生产方式、节约健康环保生活方式,积极发展环境可承载、就业更充分的产业。以统筹区域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大规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动城乡区域就业均衡协调一体化发展。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创业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在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整合用好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上水平、就业创业上规模。消除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申报项目中的不合理限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办理。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发挥就业创业的聚集优势。指导小微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新招用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提高调控失业风险的能力。在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的基础上,研究下调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至不超过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时要预先制定安置方案,裁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须报当地政府同意,并实施专项帮扶行动。切实维护被裁人员的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兼并重组补偿费要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推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继续保留12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国务院明确保留的审批事项外,所有创业人员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一律改为后置;加快并联审批改革,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综合审批、高效运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措施,放宽创业准入门槛,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不清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定期开展抽样统计,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政策信息公示;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健全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新创业监管模式。继续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推广西宁、格尔木市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经验,推动海东、德令哈、玉树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推进创业型市州、创业型县区建设;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省蔚然成风。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和统筹力度,设立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10%比例提取,加大创业政策补贴力度,支持创业园、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扩充创业贷款担保资金。各级财政也要设立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创业企业、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实施更加积极的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优惠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2016年底前3年内,每户每年按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足3年的可享受到期满为止。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积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创新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搞活金融市场,带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创新创业的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鼓励银行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创新财政性存款撬动信贷机制,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制度。支持省信用担保集团做大政策担保和再担保规模,探索建立“政银企保担”五位一体的融资模式。用好用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引导投资向创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和抵(质)押机制,扩大房产、生产设备、土地承包权、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引导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推进各金融机构简化审批、优化流程,实行申请、受理、审批、发放、回收一站式服务。依托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完善对合作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坏帐损失的补偿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在考核评价、风险容忍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监管。
(八)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政策,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权利。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加快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鼓励省外各类人才在青创业。支持在重点园区、骨干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支持。统筹专技人才、管理人才、职业技能人才政策,落实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优惠措施。推广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经验,鼓励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快速维权及援助机制。
(九)鼓励返乡创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返乡创业人员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注册的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将返乡创业与县域经济发展、扶贫攻坚计划、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返乡创业园区。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将返乡创业人员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跨区域转移接续措施。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加强农村创业指导服务,推动返乡人员网上创业。积极组织返乡创业人员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帮助他们改善经营、开拓市场、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
三、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推进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4年以内的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提高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的补贴标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加大高校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设,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1万元。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托底帮扶,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城乡低保家庭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标准提高到1000元。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领办创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给予3年以内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农技特岗)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基层项目,每年考录招聘中安排一定比例,定向考招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政策。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乡基层岗位的,从报考年龄、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地区定向、开考比例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高校合作,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人事、劳动保障等事务代理服务,搞好实名登记和政策落地。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等纳入援助范围,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期内给予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年的社保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建立定期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核查机制,完善领取补贴公示制度。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力度。
(十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支持农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加强省际和地区间劳务合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转移就业,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对就业困难农民工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交通费补贴。扶持劳务品牌发展,巩固提升“海东拉面”、“枸杞采摘”、“热贡艺术”等品牌成果,培育打造一批新的劳务品牌,加大扶持奖励力度。各市州要打造2—3个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村至少要有1名劳务经纪人。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征地补偿方案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安置就业措施。对生态移民和被征地农牧民未就业的,可按零就业家庭对待,享受相关政策。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招聘中,除专业技术岗位外,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每年安排招聘岗位的15%定向招聘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四、加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
(十四)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完善“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一半以上的要求,鼓励义务教育后未继续升学青年参加职业教育;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实行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打通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继续教育通道,逐步形成与全省产业体系相匹配,与社会就业创业需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快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围绕新产品、新材料、新服务、新业态,优化高校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行学分管理,引导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等的联动机制,允许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投资人、公共就业工作者、相关专家等担任专兼职教师。鼓励高校统筹资源,强化校企联合,加强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建立完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完善高校学生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政策,将培训补贴时限从毕业年度延伸到在校期间,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对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搭建校企、校市对接信息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就业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鼓励毕业生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实现自主创业。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把城乡各类未就业群体全部纳入就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和初期创业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三江源区农牧民参加培训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对异地培训的给予一次性交通住宿补贴。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统筹制定培训规划,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突出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强化培训管理,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将绩效考评与培训招标挂钩,突出就业率、合格率和意见反馈,实施信息化管理、培训券使用和合格证验印等制度,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校企合作开展用工储备培训、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培训师资队伍;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鼓励支持行业企业举办技能竞赛;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提高技能人才薪资福利待遇。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分析研判就业形势,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将青海省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青海省就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要把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述职、通报、督查、问责制度。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保证正常增长,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实行精准发力、绩效管理。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乡镇、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6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十三五”规划,提升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设好省级公共就业招聘网,充分利用大数据和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技术,推动就业创业服务更便捷、更高效。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提高失业监测预警能力。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健康等影响平等就业的障碍和歧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工作。
(十八)加强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增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宣传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选树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典型,加强正确舆论导向。完善舆情办理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确保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资金的列支项目
就业创业资金包括: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
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由省级每年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0%提取的资金和各级财政筹集的创业资金构成,主要用于: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支持打造劳务品牌、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
就业专项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州)和县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构成,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和其他就业补助支出。
两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重复列支。
二、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补贴对象、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城乡劳动者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1、奖励标准: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2、申报程序:创业者个人填写《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享受一次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资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四)创业孵化基地奖补。为扶持各市、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高校创业园建设,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并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申报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申报运营补贴,应填报《新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并附入驻企业的租房合同、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报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孵化基地(创业园)银行账户。
(五)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为鼓励各级政府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乡镇、社区,对创建工作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标准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打造劳务品牌。打造培育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并进行扶持和推广。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品牌推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如: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专业策划团队等)。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免费享受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申报程序: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务品牌认定工作。品牌推广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执行。从业人员在岗培训参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相关程序进行。
(七)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放贷效应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补充额度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及贷款坏账损失率等因素确定。
(八)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组织优秀创业典型巡回演讲等活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支持鼓励全民创业创新长效机制。并引入市场模式,逐渐转向市场化运行。各地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开展创业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安排资金。
已享受《青海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的创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上述补贴。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其他有效证件,可一次性领取应领的失业保险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未就业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新增岗位:按申报补贴年度与上年度企业实际从业人数的差额确定。
1、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企业依法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申报程序。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所在地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需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报《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报补贴年度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原始凭证(增减人员明细表)、上年和申请补贴年度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1)补贴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2)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申请社保补贴的,按照《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75号)规定,由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缴费凭证、基本医疗缴费凭证、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社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转县(区)财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1)补贴标准。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申报程序。单位按月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报社保补贴时,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报表》,并附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表、缴纳社保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资料,报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
1、补贴标准。2011年以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由省财政承担70%,州县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30%;2011年以后经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50%。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中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只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一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自行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
2、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相关程序。
(三)见习补贴。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1、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2、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见习基地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四)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人员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见习补贴”项目中列支。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申领表》,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程序执行。
见习基地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以及创业人员已享受岗位开发奖励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五)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补贴。根据省级人社部门下达的岗位开发目录,各地可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1、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高校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培训一至两年的,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一年以内短期培训按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培训课时和标准补贴。补贴按以下规定测算: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明,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全额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一年以上培训,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按实际参训人数全额兑付当年补贴,培训的最后年度补贴额按上述比例和要求测算。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其中,参加一年期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参加一年期以内短期技能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三江源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同名目的补贴。
2、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培训补贴申领采取委托培训机构及企业申领和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各市州、县(区)负责所属区域内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短期就业培训,以及所属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的核报;省级负责一年期以上培训,省属、中央驻青企业、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高校学生培训,以及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补贴的核报。
培训机构(企业)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培训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相关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各地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在培训开始后,一般先预付不超过70%的培训补贴,培训完成后,再核付剩余补贴。也可以根据机构申领意见,不先期预付,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创业培训和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各类企业新招人员委托其它机构开展培训的,可根据企业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
西宁经济开发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由所在小园区管委会、西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海东工业园区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由企业所在小园区管委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市人社部门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可由管委会与海西州人社部门协议,按照海西州所属企业或者海东工业园区企业申领培训补贴的程序办理。
3、培训补贴申领提供的资料。
申请培训补贴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六项:(1)《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2)《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3)培训券、(4)职业资格证明(法定准入工种凭准入资格证即可。其他国家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凭职业资格证或者专项能力证,国家未设立技能等级和专项能力鉴定的工种,由人社部门核准,不再提供该项证明)、(5)培训合格证复印件、(6)就业证明(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务协议、承包合同、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之一即可)。
其中,机构申请先期预付培训补贴,或者一年期以上培训按培训年度申领补贴,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只需提供以上(1)、(2)项资料。申请“创办你的企业”(SYB)第一、第二阶段培训补贴只需提供以上(1)、(2)、(5)项资料。个人垫付学费自选培训机构的,要补充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申领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的,要补充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申请程序与培训补贴范围、申请程序相同。鉴定补贴按实际参加鉴定人员兑付,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1、补贴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明确的职业(工种),统一按照职业资格初级(包括国家准入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补贴100元、中级补贴180元、高级补贴260元、技师补贴320元、高级技师补贴400元执行。
2、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鉴定券,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鉴定合格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准入资格证、专项能力证)复印件。
(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劳务经纪人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就业服务或人才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免费服务,推荐实现就业的,可向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1)补贴标准。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就业,按减半标准执行。
(2)申报程序。职介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推荐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求职登记证明(需要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介机构银行账户。
2、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确定的需要就业援助的群体,通过政府向民办就业服务或人才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其就业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劳务经纪人补贴。对取得由人社部门颁发《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劳务经纪人,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并在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的给予补贴。
(1)补贴标准。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2)申报程序。劳务经纪人填报《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附外出务工备案、带领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村委会证明、转移就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劳务经纪人银行账户。
4、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补贴。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级统一负责全省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5、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补助。就业专项活动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金秋采棉、海西采摘枸杞、高校毕业生招聘周和服务月、职业指导进校园、校园招聘和创业指导服务等活动,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省级补助资金随省级预拨就业专项资金下达各地。
(九)求职创业补贴。对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审查公示后,报省人社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补贴的范围。
行业范围: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主要是电力、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四大支柱产业各专业工种,冶金、医药、建材、农畜产品加工四大优势产业各专业工种,以及重点传统领域包括环境保护、旅游行业各工种,机械加工制造行业各工种。
人员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单位)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发挥技能带头人作用,通过行业企业评选推荐,经政府认定的“企业首席技师”。
2、补贴核报职责。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实施分级核报,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业(单位)职工由省级部门负责,其他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企业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补助由省级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3、补贴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补企业(单位)、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三种方式。程序是:
(1)直补企业(单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培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补贴核报职责,由企业向所在市州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要同时提供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2)直补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对企业职工进行培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承担培训的机构按照直补企业(单位)程序直接申报补贴,提供审核资料时要同时附企业委托培训的协议书。财政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3)直补个人。职工个人自主参加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个人按照直补企业(单位)程序直接申报补贴,提供审核资料时要同时附所在单位证明。财政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卡(折)。
“企业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补助采取直补个人方式。经评选认定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卡(折)。
4、补贴的标准。符合条件人员,政府按照获得技师资格的高级工每人1500元、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样级别类型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企业首席技师”按照评选认定结果,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高技能人才补助,用于补贴个人技能培训。
(十一)其他项目支出。
1、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生活补贴。根据《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75号)规定,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创办领办的,执行本政策。申报程序同“申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社保补贴申报程序”。
2、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兑现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对2013年6月19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根据《关于调整提高我省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和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54号)规定,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申报程序同“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创业一次性奖励申报程序”。
3、其他支出。《就业创业证》由省级统一印制,工本费由省级财政按年度使用数量安排支出。
四、监督管理
要强化监督管理,对就业创业资金补贴审核、拨付及使用要做到事前严格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全程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合理。
(一)加强对申报审核的监督。企业(单位)申报补贴的,要先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附公示相关情况说明送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申报补贴资料审核后,需在本部门网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及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登载相关信息,作为就业创业资金审计的重要依据。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核实享受补贴政策单位、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二)加强对资金补贴拨付流程的监督。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拨付流程的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审核进度,对符合补贴拨付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各类补贴资金,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不断加强实名制管理,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确保整个拨付过程公开透明。用于补贴的就业创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拨付使用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有效掌握补贴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并不断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享受政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和考核。
(四)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对存在虚报、套取、骗取、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追回违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单位)、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要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对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了解,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二)各地要积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5〕1622号)也从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
2、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
- 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一次性建设奖补和运营补贴申请表;
- 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申领表;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
-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申报表;
- 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 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申领表;
- 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
- 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 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
- 劳务经纪人奖励资金审批表。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执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29号),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局发〔2017〕21号),确保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就业创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补贴范围
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毕业前一年学期结束起的12个月内)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
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有创业意愿的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者和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省内各高等院校参加学制教育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
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培训机构
承接政府购买就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一类为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省内具备学制教学资质的各类中等职业(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包括技师学院);一类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的就业培训项目招投标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名单中的培训机构。
三、培训补贴标准
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时间及补贴标准依照《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和创业培训工种时间及补助标准》(青人社厅函〔2015〕623号)(附件7)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每班不超过30人,培训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
四、培训管理及培训补贴审核职责
各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券(鉴定券)领取发放、开班审批、培训情况及结业考试的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申报审核、培训资料建档保存工作,在政府补贴技能培训中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负责创业培训的开班审批、培训情况及结业考试的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申报审核、培训资料建档及保存工作,在政府补贴创业培训中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市SIYB项目办负责创业培训备案和监督管理。
市人社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统筹落实重点培训项目,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
五、培训补贴方式
培训补贴采取委托培训机构申领、委托企业申领、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三种方式。
一是由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可由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申领方式为: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均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
二是企业新招用城乡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新招人员在6个月内组织进行岗前就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类企业新招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可依托自有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也可委托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申领方式为:企业向所在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区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入企业银行账户。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由区县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三是城乡劳动者自选培训机构参加6个月以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拨付。申领方式为: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区县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六、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及申领提供的资料
(一)由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技能培训进校园项目)(工作流程见附件1)
培训开班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市人社部门备案制;培训补贴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制。
1、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班前5日内向区县人社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采购合同
(2)《西宁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1-1)
(3)《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附件1-2)
(4)《西宁市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3)(技能培训进校园项目不需填写此表)
2、区县人社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班申请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1)核查申请开班的培训机构是否属于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或中标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是否经过许可,培训内容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齐全;
(2)对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学员、师资、理论教室和实操场地、培训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3)对符合开班条件的,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盖章;对不具备开班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区县人社部门在开班前2日将《西宁市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表》、《西宁市职业技能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4、培训完成后,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向区县人社部门递交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1)培训券
(2)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定准入工种凭准入证即可。其他国家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凭职业资格证或者专项能力证,国家未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由市人社部门核准,不再提供该项证明)
(4)就业证明(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务协议、承包合同、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之一即可)
(5)《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技能培训)》(附件1-4)
5、区县人社部门审核资料及培训补贴金额后,向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发放办结通知单(附件6),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 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培训资料由区县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整理存档,永久保存。
(二)由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进校园)(工作流程见附件2)
培训开班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审核确认,市SIYB项目办公室备案制;培训补贴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审核拨付制。
1、培训机构开班前5日内向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采购合同
(2)《西宁市创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2-1)
(3)《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附件2-2)
(4)《创业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2-3)
(5)教学计划及课时安排
(6)师资资质
2、区县人社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及相关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1)核查申请开班的培训机构是否属于中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对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学员、师资、教学场地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3)对符合开班条件的,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盖章;对不具备开班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须在开班前将《西宁市创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创业培训人员情况统计表》报市SIYB项目办公室备案。
培训结束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向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1)培训券
(2)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毕业证(相关人员提供)
(4)《后续指导服务跟踪记录表》(附件2-4)(创业培训进校园机构申请第三阶段补贴时须提供)
(5)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培训进校园机构申请第三阶段补贴时须提供)
(6)《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创业培训)》(附件2-6)
4、区县人社部门(SIYB项目办公室)核查合格后,向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发放办结通知单(附件6),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由政府招标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工作流程见附件3)
培训开班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市人社部门备案制;培训补贴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制。
1、培训机构开班前5日内向区县人社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1)采购合同
(2)《西宁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1)
(3)《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附件3-2)
2、区县人社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1)核查申请开班的培训机构是否属于直接承担就业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或中标培训机构,培训专业是否经过许可,培训内容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提交的其他材料是否齐全;
(2)对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学员、师资、培训场地、培训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
(3)对符合开班条件的,在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并盖章;对不具备开班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区县人社部门在开班前2日将《西宁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项目审批表》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4、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向区县人社部门递交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1)培训券
(2)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由校方提供身份证明)
(4)《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能力提高培训)》(附件3-3)
5、经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培训机构发放办结通知单(附件6),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流程见附件4)
培训开班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培训补贴申请实行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制。
1、企业向区县人社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并递交相关资料:
(1) 《西宁市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4-1)
(2) 《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2)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及电子版(附件4-3)
2、区县人社部门在开班前2日将《西宁市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项目审批表》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3、培训结束后,企业向区县人社部门递交申报培训补贴资料:
(1)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2) 劳动合同
(3)《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岗前培训)》(附件4-4)
4、经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向企业发放办结通知单(附件6),区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七、监督管理
加强培训质量监督。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培训质量巡查组,不定期对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巡查。区县人社、财政部门也要设立培训质量监控工作组,建立监督巡查制度,规范培训审批程序,在培训审批办公地点以图表方式将审批流程公示,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一是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开办培训班前,区县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和教案教材。二是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培训时,区县人社部门随时检查培训情况,保证在开班时、办班中和结业考试时三次到场。督查人员要不定期向学员发放意见反馈表,集中整理学员意见,发现问题核实后要及时向机构提出,并要求其整改。培训督查记录表及学员意见反馈表由区县人社部门自行设计。三是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对培训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四是各高校要对技能(创业)培训进校园进行质量监控,落实好培训券、培训学员意见反馈等培训质量监管制度,并安排专人做好整理记录。
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场所属公共密集场所,区县人社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培训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培训学校购买或租借住宅用房、办公用房,改变房屋或场地使用性质进行培训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时应主动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场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培训场地、房屋、设施设备、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的要求,进行电焊、烹饪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专业应当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操作。进行实习指导的专职教师,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培训,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进行培训。区县人社部门要将安全管理作为重要条件,纳入监督检查以及培训机构质量评级内容之一。
强化绩效考评工作。落实激励和制约机制,对培训机构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支持教学质量好、社会影响好、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各区县人社部门对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建立年度质量诚信档案,重点涵盖培训任务完成、培训质量、培训效果、学员反馈情况、资料整理及数据报送等。每年度给予质量评级,并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办学业绩、教学管理、巡查情况,进行统筹审核确认后确定绩效考评等级,并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下年度承接政府购买培训上限人数。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在下年度招投标中优先考虑,并适当增加培训任务;对不合格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八、“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管理
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西宁经济开发区企业开展新招人员岗前培训开班审核、结班审查、信息查验等均要纳入“金保工程”进行系统化管理,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培训机构申请开班时,向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电子版《培训券批量发放数据采集表》和《开班花名册》;鉴定考试结束后,向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电子版《结业花名册》。
2、培训开班时,相关审核部门需将《培训券批量发放数据采集表》导入金保系统,同时完成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工作的录入(包括各子项内容的录入);培训结业后,完成结业申请、结业审批工作的录入(包括各子项内容的录入)。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申请程序与培训补贴范围、申请程序相同。培训结束后,按相关工作流程在3个月内及时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鉴定补贴按实际参加鉴定人员兑付,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补贴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明确的职业(工种),统一按照职业资格初级(包括国家准入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补贴100元、中级补贴180元、高级补贴260元、技师补贴320元、高级技师补贴400元执行。
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附件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鉴定券,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鉴定合格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准入资格证、专项能力证)复印件。
十、相关要求
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加大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培训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促进就业创业培训政策落实。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短期技能培训(含技能培训进校园)工作流程图 (相关表格见附件1-1至附件1-4)
2.创业培训工作流程图 (相关表格见附件2-1至附件2-6)
3.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提高培训工作流程图(相关表格见附件3-1至附件3-3)
4.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流程图 (相关表格见附件4-1至附件4-4)
5.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
6. 办结通知单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