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63号),确保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资金的列支项目
就业创业资金包括: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
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由省级每年按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0%提取的资金和各级财政筹集的创业资金构成,主要用于: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支持打造劳务品牌、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
就业专项资金:由中央、省级、市(州)和县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构成,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和其他就业补助支出。
两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重复列支。
二、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补贴对象、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首次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其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两人及以上合伙创业的给予3000元的补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首次创业补贴申领表》,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农村低保家庭无需此证)、营业执照、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外省户籍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人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二)创业一次性奖励。城乡劳动者凡在青海省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网络商户,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1、奖励标准:高校毕业生创业奖励1万元;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5000元;城乡其他人员创业奖励2000元。
2、申报程序:创业者个人填写《创业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纳税或相关收入证明(会计账、流水账等)、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生态移民、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享受一次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享受首次创业补贴和创业一次性奖励。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5年8月20日以后登记注册的创业者,创业期间,每新开发一个就业岗位并招录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对每个经营主体的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新招录人数的确定要与新开发的岗位数一致)。
申报程序:创业者填写《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并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资料,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企业)银行账户。
(四)创业孵化基地奖补。为扶持各市、州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高校创业园建设,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并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申报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申报运营补贴,应填报《新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一次性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创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园)运营补贴申请表》,并附入驻企业的租房合同、企业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报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孵化基地(创业园)银行账户。
(五)创建创业型城镇奖补。为鼓励各级政府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乡镇、社区,对创建工作达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标准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打造劳务品牌。打造培育省级优秀劳务品牌,并进行扶持和推广。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品牌推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如: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专业策划团队等)。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免费享受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申报程序:省级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务品牌认定工作。品牌推广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执行。从业人员在岗培训参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相关程序进行。
(七)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放贷效应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以补充扩大其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补充额度综合考虑各地通过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增贷款规模、担保放贷倍数、扶持创业项目数、新增就业人数及贷款坏账损失率等因素确定。
(八)支持举办各类促创活动。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组织优秀创业典型巡回演讲等活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支持鼓励全民创业创新长效机制。并引入市场模式,逐渐转向市场化运行。各地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开展创业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扶持项目及补助资金额度安排资金。
已享受《青海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的创业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上述补贴。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其他有效证件,可一次性领取应领的失业保险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未就业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新增岗位:按申报补贴年度与上年度企业实际从业人数的差额确定。
1、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企业依法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申报程序。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向所在地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时,需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填报《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附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退役军人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报补贴年度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原始凭证(增减人员明细表)、上年和申请补贴年度在职职工工资花名册、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等资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1)补贴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5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2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按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实际缴费的70%予以社保补贴,补贴不超过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服务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领办的,执行本政策。
(2)申报程序。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直接支付给个人银行账户。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申请社保补贴的,按照《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75号)规定,由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申领表》,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缴费凭证、基本医疗缴费凭证、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县(区)人社局和农牧局共同审核确认后转县(区)财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由县(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1)补贴标准。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申报程序。单位按月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申报社保补贴时,填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报表》,并附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表、缴纳社保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资料,报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实行县(区)、市(州)、省逐级审核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公益性岗位补贴由财政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
1、补贴标准。2011年以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由省财政承担70%,州县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30%;2011年以后经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财政承担50%、州县(区)财政及用人单位承担50%。公益性岗位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中含社会保险个人应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只是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的一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自行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报酬。
2、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程序同“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相关程序。
(三)见习补贴。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1、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2、申报程序。见习基地应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填写《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审批表》、见习基地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凭证、见习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四)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人员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见习补贴”项目中列支。
申报程序:企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奖励申领表》,按照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程序执行。
见习基地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以及创业人员已享受岗位开发奖励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五)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补贴。根据省级人社部门下达的岗位开发目录,各地可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1、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及企业新招用人员。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包括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的创业者。高校学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在校期内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未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标准: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培训一至两年的,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一年以内短期培训按省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培训课时和标准补贴。补贴按以下规定测算:属于鉴定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明,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全额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的,按70%给予补贴。一年以上培训,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按实际参训人数全额兑付当年补贴,培训的最后年度补贴额按上述比例和要求测算。
新开发“创业+技能”的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依照短期技能培训补贴测算方式核定补贴。
“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50%,全额兑付第三阶段培训补贴,未达到的,按实际创业人数兑付。“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其中,参加一年期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参加一年期以内短期技能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在市州外省内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300元,在省外培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800元补贴。三江源区农牧民按照生态补偿政策享受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同名目的补贴。
2、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培训补贴申领采取委托培训机构及企业申领和培训者个人申请报销两种方式。各市州、县(区)负责所属区域内城乡未就业劳动力短期就业培训,以及所属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的核报;省级负责一年期以上培训,省属、中央驻青企业、国家和省级工业园区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高校学生培训,以及省级重点培训项目和服刑、强制戒毒人员培训补贴的核报。
培训机构(企业)按培训管理职责,向县(区)以上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培训的向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相关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各地具体办理流程由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在申请培训费补贴时同步办理。其中培训机构或企业代领的,由代领机构负责将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发放给学员个人。发放可采取给学员个人账户转账,或者由学员当场签收的办法,转账凭据或者学员签收名册作为资金支出凭证入账备查。
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在培训开始后,一般先预付不超过70%的培训补贴,培训完成后,再核付剩余补贴。也可以根据机构申领意见,不先期预付,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创业培训和个人先垫付培训费自选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在培训结束后一次申领。各类企业新招人员委托其它机构开展培训的,可根据企业申请,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委托承担培训的机构。
西宁经济开发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由所在小园区管委会、西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海东工业园区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由企业所在小园区管委会、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和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市人社部门审核,送省人社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企业新招人员培训可由管委会与海西州人社部门协议,按照海西州所属企业或者海东工业园区企业申领培训补贴的程序办理。
3、培训补贴申领提供的资料。
申请培训补贴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六项:(1)《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2)《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登记表》、(3)培训券、(4)职业资格证明(法定准入工种凭准入资格证即可。其他国家设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种,凭职业资格证或者专项能力证,国家未设立技能等级和专项能力鉴定的工种,由人社部门核准,不再提供该项证明)、(5)培训合格证复印件、(6)就业证明(企业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形式就业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劳务协议、承包合同、村委会或社区出具的外出务工就业证明之一即可)。
其中,机构申请先期预付培训补贴,或者一年期以上培训按培训年度申领补贴,年度内培训仍在继续的,只需提供以上(1)、(2)项资料。申请“创办你的企业”(SYB)第一、第二阶段培训补贴只需提供以上(1)、(2)、(5)项资料。个人垫付学费自选培训机构的,要补充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正规收费票据。申领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的,要补充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范围、申请程序与培训补贴范围、申请程序相同。鉴定补贴按实际参加鉴定人员兑付,在鉴定结束后一次申领。
1、补贴标准。按照我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对未明确的职业(工种),统一按照职业资格初级(包括国家准入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补贴100元、中级补贴180元、高级补贴260元、技师补贴320元、高级技师补贴400元执行。
2、申请鉴定补贴提供的资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鉴定券,鉴定人员合格人员名册。鉴定合格的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准入资格证、专项能力证)复印件。
(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劳务经纪人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补贴。
1、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就业服务或人才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免费服务,推荐实现就业的,可向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1)补贴标准。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推荐其他失业人员就业,按减半标准执行。
(2)申报程序。职介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青海省推荐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领表》,推荐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求职登记证明(需要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介机构银行账户。
2、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研究确定的需要就业援助的群体,通过政府向民办就业服务或人才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其就业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劳务经纪人补贴。对取得由人社部门颁发《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劳务经纪人,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并在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的给予补贴。
(1)补贴标准。组织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对劳务经纪人进行奖励。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人。
(2)申报程序。劳务经纪人填报《青海省劳务经纪人补贴申领表》,附外出务工备案、带领外出务工人员花名册、村委会证明、转移就业1年以上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经县(区)及以上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劳务经纪人银行账户。
4、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补贴。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级统一负责全省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5、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补助。就业专项活动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金秋采棉、海西采摘枸杞、高校毕业生招聘周和服务月、职业指导进校园、校园招聘和创业指导服务等活动,补助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省级补助资金随省级预拨就业专项资金下达各地。
(九)求职创业补贴。对各高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审查公示后,报省人社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十)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补贴的范围。
行业范围: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主要是电力、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四大支柱产业各专业工种,冶金、医药、建材、农畜产品加工四大优势产业各专业工种,以及重点传统领域包括环境保护、旅游行业各工种,机械加工制造行业各工种。
人员范围:我省各类企业(单位)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发挥技能带头人作用,通过行业企业评选推荐,经政府认定的“企业首席技师”。
2、补贴核报职责。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实施分级核报,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业(单位)职工由省级部门负责,其他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相关部门负责。“企业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补助由省级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3、补贴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补企业(单位)、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三种方式。程序是:
(1)直补企业(单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培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补贴核报职责,由企业向所在市州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要同时提供培训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2)直补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对企业职工进行培训,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承担培训的机构按照直补企业(单位)程序直接申报补贴,提供审核资料时要同时附企业委托培训的协议书。财政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3)直补个人。职工个人自主参加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个人按照直补企业(单位)程序直接申报补贴,提供审核资料时要同时附所在单位证明。财政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卡(折)。
“企业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补助采取直补个人方式。经评选认定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入职工个人的银行卡(折)。
4、补贴的标准。符合条件人员,政府按照获得技师资格的高级工每人1500元、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技师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样级别类型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企业首席技师”按照评选认定结果,每人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高技能人才补助,用于补贴个人技能培训。
(十一)其他项目支出。
1、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生活补贴。根据《关于做好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大中专毕业生生活补贴等政策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75号)规定,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学生“村官”,在岗期间不享受本政策,服务期满后继续创办领办的,执行本政策。申报程序同“申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社保补贴申报程序”。
2、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兑现2013年6月19日至2015年8月19日期间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的创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规定,对2013年6月19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根据《关于调整提高我省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和残疾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奖励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54号)规定,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申报程序同“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创业一次性奖励申报程序”。
3、其他支出。《就业创业证》由省级统一印制,工本费由省级财政按年度使用数量安排支出。
四、监督管理
要强化监督管理,对就业创业资金补贴审核、拨付及使用要做到事前严格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全程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合理。
(一)加强对申报审核的监督。企业(单位)申报补贴的,要先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附公示相关情况说明送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申报补贴资料审核后,需在本部门网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及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登载相关信息,作为就业创业资金审计的重要依据。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核实享受补贴政策单位、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二)加强对资金补贴拨付流程的监督。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拨付流程的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快补贴资金审核进度,对符合补贴拨付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各类补贴资金,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不断加强实名制管理,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确保整个拨付过程公开透明。用于补贴的就业创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拨付使用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有效掌握补贴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并不断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建立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享受政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和考核。
(四)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对存在虚报、套取、骗取、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负责追回违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单位)、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要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各界对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了解,提高政策的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促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二)各地要积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15〕1622号)也从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