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9〕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应重点招聘高校毕业生,着重解决困难毕业生就业问题。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二、促进基层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对到农村牧区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牧区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开展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非师范类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方式到基层教育系统就业。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和个人职业发展等相关问题。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牧区基层就业、服务期限满2年的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依相关规定予以照顾。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发挥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企业招用的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元补助。企业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稳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帮助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特别是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对于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
鼓励科研单位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职介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
各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和技校,下同)应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实施“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要逐步增加和合理使用大学生创业基金,结合实际,在教学中结合就业、创业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增加创业知识的学习实践内容,建立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服务。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发布制度,面向全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和发布活动,建立能够满足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库,免费供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创业者选择。
七、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切实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34号)文件要求,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有关税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八、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实习和见习活动
大力组织开展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学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各大中专院校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广泛开展与用人单位的合作,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用工数量较大的用人单位建立学生实习实践的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践的机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适应性。凡我省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就业见习,高校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逐步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年组织1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见习期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高等职业院校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就业意向、职业兴趣和市场需求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参加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合格的学生可申请本专业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颁发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困难高校毕业生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
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各大中专院校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免费职业介绍、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各大中专院校要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措施,并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并实施重点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在组织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因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实现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救助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监督。特别是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形势下,更要引起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