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汉族、藏族、回族、蒙古族、撒拉族、土族等6个民族自古以来在这里世辈居住,和睦共处。青海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在全国五个自治区中,仅低于西藏和新疆,而高于广西、内蒙、宁夏,是全国八个少数民族省区之一。全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81.55%,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98%,5个世居少数民族聚居区全部实行了区域自治。全省共有6个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7个自治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门源回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8个民族乡(原有32个民族乡中部分撤乡并镇)……
我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要成就: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青海省委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至1954年底,全省成立了6个自治州、5个自治县。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回族、土族人民的要求,报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6月至7月,先后成立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至此青海省的民族自治地方达到了13个,其中自治州6个,自治县7个,民族乡28个,民族自治地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8%,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6.32%。
(2)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青海省各民族自治地方成立后,历届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州长、县长一直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也尽量配备了本民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并逐步提高比例。各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本民族的代表名额多。如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藏族代表212人,占全体代表的89.4%;这个州出席省九届人代会18名代表中,藏族15人。至1996年,各自治州、县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占60%。
(3)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充分发挥自治机关的效能。1980年6月青海省委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政策,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的指示》,1987年7月,青海省制定了《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实施规定》。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全省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先后制定了各自的自治条例,制定并实施了《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和变通规定。自1984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州(县)单行条例已达44个。
自治州(6个)
海南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海北藏族自治州 黄南藏族自治州
果洛藏族自治州 玉树藏族自治州
自治县(7个)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互助土族自治县 化隆回族自治县
门源回族自治县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民族乡(28个)
湟中县(3个):汉东回族乡、大才回族乡、群加藏族乡
化隆县(4个):雄先藏族乡、查甫藏族乡、金源藏族乡、塔加藏族乡
乐都县(3个):中坝藏族乡、下营藏族乡、达拉土族乡
平安县(5个):沙沟回族乡、古城回族乡、石灰窑回族乡、巴藏沟回族乡、洪水泉回族乡
海晏县(1个):哈勒景蒙古族乡
门源县(1个):皇城蒙古族乡
大通县(2个):朔北藏族乡、向化藏族乡
民和县(1个):杏儿藏族乡
互助县(2个):松多藏族乡、巴扎藏族乡
湟源县(1个):日月藏族乡
贵德县(1个):新街回族乡
循化县(4个):文都藏族乡、尕楞藏族乡、冈察藏族乡、道帏藏族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