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青海省民宗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来源:
日期:2021-08-18 11:22:19
点击:27851
属于:政策文件
青海省民宗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工作流程
根据《青海省民宗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省民宗委各执法处室,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拟以省民宗委为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由其组织相关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本工作流程中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省民宗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经办机构报送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政策法规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民族宗教部门拟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政策法规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经办机构及时补充。
二、重点审核内容
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政策法规处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三、出具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三)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四)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建议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政策法规处、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案件办理处室对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政策法规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法律顾问、省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执法处室应当将政策法规处作出的书面审核意见归档保存。
五、审核材料归档
政策法规处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六、严格责任追究
执法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未按照《办法》第七条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政策法规处未按照《办法》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作流程
根据《青海省民宗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省民宗委各执法处室,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拟以省民宗委为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由其组织相关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本工作流程中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省民宗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经办机构报送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二)调查取证记录;
如有下列材料应当一并提供:
(一)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政策法规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民族宗教部门拟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政策法规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经办机构及时补充。
二、重点审核内容
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政策法规处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三、出具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三)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四)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建议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政策法规处、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案件办理处室对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政策法规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法律顾问、省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执法处室应当将政策法规处作出的书面审核意见归档保存。
五、审核材料归档
政策法规处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六、严格责任追究
执法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未按照《办法》第七条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政策法规处未按照《办法》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国政府网及国务院部门网站
- 青海省政府网及市州政府网站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地方民宗委
- 其他网站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福建省民宗厅
-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陕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联系人:张巍
电话:0971-8452421
传真:0971-8453273
邮件:qhmzzj@163.com
网址:http://mzw.qinghai.gov.cn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2号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2021-2026 href=
网址:http://mzw.qinghai.gov.cn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2号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 2021-2026 href=
技术支持: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