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要求,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的工作部署,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会同省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食品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初评工作组,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和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对西宁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省级初评。经综合评估,西宁市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初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实名向省食药安办反映,内容要求真实有据,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匿名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受理电话:0971-8274578;传真:0971-8221500;邮寄地址:西宁市昆仑中路79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05室;邮编:810001;电子邮箱:366243492@qq.com。
附件:西宁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