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分
办理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来源:
日期:2009-01-20 16:33:03
点击:35688
属于:民族成分
为了方便群众,恢复和变更民族成份,办理清真专用标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都已经下放到各区县。请需要办理变更民族成份,办理清真标志牌证的市民与当地的民族工作部门联系。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州、地、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六、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七、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八、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九、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十、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州、地、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六、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七、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八、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九、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十、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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