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实行委员制,是民族工作的优良传统。早在1951年,我省就建立了省民委委员制,后在“文革”中被撤销。为了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2002年12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及其职责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青政办[2002]177号),决定恢复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制。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由省计委等23个单位组成,兼职委员由兼职委员单位的23名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职能,支持、参与全省民族工作,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中存在的问题,为民族地区的发展献计献策,排忧解难。委员要积极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各项活动,了解和掌握民族地区的情况,及时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做好省民委委托的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各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的作用,共同做好我省的民族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3月7日召开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省委副书记宋秀岩、副省长穆东升同志出席会议并代表省委、省政府作了重要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永红、省政协副主席寻兴才同志和省委统战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省人大民委、省政协民宗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及兼职委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普日哇同志主持。
宋秀岩同志在讲话中强调指出,民族工作是我省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在省委、省政府的整个工作盘子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省委、省政府历来非常重视民族工作,决定恢复省民委委员制,其实就是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一项具体措施和重要举措。她说,作为省民委委员,不仅仅是一种分工,更重要的是一种光荣,一种责任,一付重担。她希望省民委各委员单位和全体委员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心协力,同心同德,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宋秀岩同志还就今后如何发挥省民委委员制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讲了五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努力学习,提高素质,深刻理解和把握党的民族政策和涉及民族工作的方针、法规,努力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功。
三、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了解民族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主动提出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发挥优势,各展所长,努力为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不断提高民族工作的整体水平。
穆东升同志指出,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恢复省民委委员制,这是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的重要体现,也是做好新时期我省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实行委员制,可以明确各部门对民族工作的职责,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更好地解决和处理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共同关心和支持民族工作的良好氛围;有利于调动和凝聚各委员单位的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集中力量,形成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合力。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稳定和发展,从而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目标。穆东升同志强调今后应从四个方面做好全省的民族工作:第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第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全力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第三,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深入调查研究,加强联系,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和委员单位的作用。
会上,省水利厅副厅长丹果、省畜牧厅副厅长阿旺尖措、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处长雅拉毛代表委员单位发了言,表示一定要按照宋秀岩副书记、穆东升副省长的讲话精神及省民委兼职委员工作联系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好职责,加强与各委员单位的合作,团结一致,共同推进我省的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会上,省民委主任普日哇同志宣读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并就省民委如何发挥牵头、综合、协调等职能作用提出了具体意见。省民委副主任多麻加布同志简要介绍了省民委的主要职责及今后的工作设想。
会议还讨论修改了《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工作联系制度》(草稿),决定会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各委员单位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