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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宗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来源:
日期:2021-08-18 1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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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宗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民宗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以省民宗委为行政执法主体,由各行政执法处室承办,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依法组卷归档形成规范的档案卷宗的行为。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是由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案卷评查组,对各行政执法处室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及时进行,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成立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制订评查方案,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时限和标准;
(二)被评查处室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行政执法案卷目录,以及相关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开展案卷评查;
(四)汇总评查工作情况,向被评查处室反馈意见,形成案卷评查工作报告,在全委范围内通报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及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处室按照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活动的情况;
(三)有无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
(一)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
(三)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应当举行的听证;
(六)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七)许可文书、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批、依法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及救济途径、履行等步骤;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拟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物品清单规范;
(三)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形式,证明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依法组织应当举行的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当;
(八)依法送达执法文书;
(九)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处罚决定书格式和载明的事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十)结案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评查内容:
(一)落实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和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三)卷内材料完整、排序规范。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省民宗委内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行政执法处室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合格率低的处室,应当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组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建议按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组在实施案卷评查中,应当公正公平实施评查,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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