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制度
青海省民宗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来源:
日期:2021-08-18 11:15:58
点击:24567
属于:公开制度
青海省民宗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责任风险,规范现场执法记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处室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委办公室应当根据执法需要,为行政执法处室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证据保全的情况;
(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七)听证会的情况;
(八)专家论证的情况;
(九)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适用规则;
(二)承办处室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处室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重大行政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六条 执法处室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执法处室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执法处室应当综合考虑工作职权、岗位性质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 执法处室及其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传播发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执法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执法责任风险,规范现场执法记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处室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委办公室应当根据执法需要,为行政执法处室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证据保全的情况;
(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七)听证会的情况;
(八)专家论证的情况;
(九)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适用规则;
(二)承办处室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处室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重大行政执法,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六条 执法处室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执法处室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执法处室应当综合考虑工作职权、岗位性质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 执法处室及其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传播发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执法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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