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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记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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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8 11: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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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民族宗教部门行政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参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结合省民宗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室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要求执法处室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执法处室做出有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了解案情,组织研究和统筹协调执法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执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在规定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以组织名义向省民宗委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执法处室应当结合本处室案件管理实际,建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流程。
第六条 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执法人员因严格执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对待的,可以向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省民宗委执法处室或人事、纪检监察处室举报或者提供线索。有关处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如实记录。
第八条 执法处室应当定期对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报送委党组。
执法人员认为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作为特别事项及时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形,委党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执法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处室负责人或具体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属于省民宗委管理的干部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属于省民宗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委党组应当将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专题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省民宗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民族宗教部门行政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参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结合省民宗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室负责人,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要求执法处室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执法处室做出有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了解案情,组织研究和统筹协调执法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执法人员对于领导干部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在规定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以组织名义向省民宗委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执法处室应当结合本处室案件管理实际,建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流程。
第六条 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执法人员因严格执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对待的,可以向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省民宗委执法处室或人事、纪检监察处室举报或者提供线索。有关处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如实记录。
第八条 执法处室应当定期对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报送委党组。
执法人员认为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作为特别事项及时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形,委党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执法案件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处室负责人或具体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属于省民宗委管理的干部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属于省民宗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委党组应当将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专题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省民宗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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